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21:38
合同关于咱们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关于合同的品种也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类型的合同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也是不一样的,咱们应该留意其间的差异。以下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于“后合同职责与付随职责的差异”相关常识。欢迎咱们阅览。
一、 后合同职责
(合同实行停止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合同的权利职责停止后,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合同权利职责停止后的职责又称后合同职责。在合同联系停止后,虽然当事人之间不再承当合同职责,但当事人亦应依据诚笃信用准则,承当某些必要的附随职责。依本条规则,合同停止后,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停止今后,应当对雇仆人的商业秘密等状况负有保密职责。
二、后合同职责法令特征
1、后合同职责是合同停止后当事人应当实行的职责。有用合同建立是后合同职责存在的条件。合同未建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吊销都不会发作后合同职责。当然,这儿的停止是指合同的相对停止,是因为合同实行、革除、抵销、提存、革除、混平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好债权债务联系的消除。假如后合同职责现已实行结束,合同联系完全消除,合同便是肯定停止了。2、后合同职责不是依据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的职责,而是依据诚笃信用准则和买卖习气而发作的职责。因而,后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一种强行性职责。3、后合同职责的意图是保护给付作用或许妥善处理合同停止业务,便是违背后合同职责给对方当事人构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三、附随职责
(合同实行中)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也便是说,恪守诚笃信用准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实行法令和合同规则的职责外,还应当实行依诚信准则所发作的各种附随职责,虽然在当事人两边的合同中可能对这些职责并没有作出清晰的约好,但相同应得到当事人的恪守。
四、后合同职责与付随职责的差异
(1)主给付职责自始确认,并决议合同类型。附随职责则是跟着合同联系的开展而不断构成的。它在任何合同联系中均可发作,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约束。
(2)主给付职责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附随职责准则上不归于对待给付,不能发作一起实行抗辩权。
(3)不实行给付职责,债权人得革除合同。反之,不实行附随职责,债权人准则上不得革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危害,依不完全实行的规则恳求危害补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职责,终究归于给付职责仍是附随职责尚有争辩。
关于合同的不同差异了解清楚,更有助于咱们对合同相关主体,客体以及内容的了解。一起听讼网也为您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令咨询。
一、 后合同职责
(合同实行停止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则:“合同的权利职责停止后,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合同权利职责停止后的职责又称后合同职责。在合同联系停止后,虽然当事人之间不再承当合同职责,但当事人亦应依据诚笃信用准则,承当某些必要的附随职责。依本条规则,合同停止后,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如,受雇人在雇佣合同停止今后,应当对雇仆人的商业秘密等状况负有保密职责。
二、后合同职责法令特征
1、后合同职责是合同停止后当事人应当实行的职责。有用合同建立是后合同职责存在的条件。合同未建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吊销都不会发作后合同职责。当然,这儿的停止是指合同的相对停止,是因为合同实行、革除、抵销、提存、革除、混平等原因,而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好债权债务联系的消除。假如后合同职责现已实行结束,合同联系完全消除,合同便是肯定停止了。2、后合同职责不是依据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的职责,而是依据诚笃信用准则和买卖习气而发作的职责。因而,后合同职责是一种法定职责,一种强行性职责。3、后合同职责的意图是保护给付作用或许妥善处理合同停止业务,便是违背后合同职责给对方当事人构成丢失的,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三、附随职责
(合同实行中)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职责。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买卖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职责。”也便是说,恪守诚笃信用准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实行法令和合同规则的职责外,还应当实行依诚信准则所发作的各种附随职责,虽然在当事人两边的合同中可能对这些职责并没有作出清晰的约好,但相同应得到当事人的恪守。
四、后合同职责与付随职责的差异
(1)主给付职责自始确认,并决议合同类型。附随职责则是跟着合同联系的开展而不断构成的。它在任何合同联系中均可发作,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约束。
(2)主给付职责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回绝自己的给付,附随职责准则上不归于对待给付,不能发作一起实行抗辩权。
(3)不实行给付职责,债权人得革除合同。反之,不实行附随职责,债权人准则上不得革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危害,依不完全实行的规则恳求危害补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职责,终究归于给付职责仍是附随职责尚有争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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