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引发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1 09:13
机动车交通事端所引发的诉讼费用
稳妥法第五十一条规则: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因给第三者形成危害的稳妥事端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除合同还有约好外,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稳妥人承当。
《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款》第十条规则:因交通事端发生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担任补偿和垫支。
《2007机动车第三者职责稳妥条款》第七条规则: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稳妥人不担任补偿。
估量,这位稳妥公司理赔担任人,便是依据上述规则,得出稳妥公司不担任赔付诉讼费用的定论的。
在交强险正式施行之前(2006年7月1日),原机动车三者险条款,并没有稳妥公司不赔诉讼费用的规则,而是规则为:经稳妥人事前书面赞同,被稳妥人因稳妥事端给第三者形成危害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对应当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稳妥人担任补偿,补偿的数额在稳妥单裁明的职责限额以外另行核算,最高不超越职责限额的30%。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交通事端致第三者危害补偿案时,只需稳妥公司被判直接第三者付出补偿金时,也会一起责令稳妥公司承当相应的诉讼费用,至于是否经稳妥人事前书面赞同,则在所不问。自己以为,法院的这种做法仍是有道理的,由于:
1、假如经稳妥人事前书面赞同,只须直接按原机动车三者险条款之规则令稳妥人承当诉讼相应诉讼费用,应无大的争议。
2、原机动车三者险条款并没有规则,假如未经稳妥事前书面赞同,稳妥人将不承当诉讼费用。基于此,在未经稳妥人书面赞同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以为,稳妥人与被稳妥人之间对诉讼费用的赔付问题没有约好,这样就可以适用稳妥法第51条之规则,令稳妥公司承当诉讼费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