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12:41
在具有先后实行次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实行方准则上不享有一起实行抗辩权。但在合同建立今后,假如发作后实行一方当事人产业情况恶化等景象而或许危及先实行一方当事人债款之实现时,如仍逼迫先实行一方先为实行,则必定有悖公正准则。为防止先行实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害,有必要设置一项特别准则以供给法令救助。该特别准则在大陆法体现为不安抗辩权准则,在英美规律体现为预期违约准则。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对不安抗辩权准则的规则,继承了大陆法传统的不安抗辩权准则的底子理论,一起也吸收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准则的若干灵活性。笔者拟在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准则的比较中来剖析我国合同法的立法挑选。 一、不安抗辩权 按照传统民法通说,发作不安抗辩权有必要具有两个要件:其一,有必要在双务合同建立后,后实行方发作产业情况恶化的景象;其二,有必要是后实行方产业显着削减而有难以实行的或许。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发作不安抗辩权的要件详细如下: (一)合同建立后呈现危及后实行方履约才能的恶化现实 首要,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兼用罗列和归纳两种方法规则了后实行方呈现危及其实行才能的景象,即罗列三种典型的产业情况恶化的景象:运营情况严峻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的;严峻损失商业诺言。一起,抽象地规则了“其他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债款才能的景象”。该规则与德国和法国法比较愈加广泛,由于其不仅仅将危及后实行方实行才能的景象限于产业恶化,并且也包含其他导致后实行方履约才能损失或或许损失景象。 其次,关于危及对待给付的恶化现实应于何时发作的问题,在各国立法上存在不同的态度:一是在缔约时现已存在产业恶化等危及对待给付的情况;二是在合同建立之后发作危及对待给付的恶化现实。德国、法国、瑞士以及意大利等国民法皆采用后一种态度。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是采用后一种立法。理由在于:缔约时对方发作产业情况恶化而损害履约才能的现实,先实行方往往能够根据过错或诈骗而吊销合同。在此场合,即便没有不安抗辩权准则,也能够获得法令救助。而假如先实行方明知存在危及履约才能的现实,却依然与其缔约,则没有给予其以特别维护的必要。相反,缔约之后呈现危及对方实行才能的恶化现实,常常是先实行方所无法意料的,所以有必要给予其特别的法令维护。 (二)该景象导致后实行方损失或或许损失实行才能 并非一切的或许影响后实行方履约才能的现实都将引发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而是需求该现实到达必定的程度。关于后实行方履约才能恶化应当到达何种程度,底子存在两种立法建议:一是以付出不能以及准付出不能为限,如法国;二是以对待给付请求权因相对人的产业情况底子恶化而接近危殆为限,如德国。我国合同法底子采用第二种态度,以损失或或许损失后实行方之履约才能为限。这是比较恰当的,由于按照第一种态度,只要在破产或扣押无作用时才答应行使不安抗辩权,其实意味着行使该抗辩权的时机现已损失大部。而我国合同法所罗列的几种情况,比如运营严峻恶化,搬运产业、抽逃资金以躲避债款,或严峻损失商业诺言等,都是因后实行方的产业情况发作底子变化而导致或或许导致其履约才能的损失。 二、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包含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形状。明示毁约系指在合同实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