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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7 08:43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5日,刚满十五岁的杨某冒用某成年人的身份应聘某工厂技术人员岗位,因工厂检查忽略,将其予以选用,并为其参加了工伤保险;2010年3月8日,杨某在作业中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但因工厂是以杨某供给的虚伪身份证明为其投保,工伤保险基金回绝补偿,杨某遂要求工厂承当补偿职责,工厂以为,杨某以诈骗方法与工厂签定合同,该合同无效,且工伤保险丢失是由杨某的差错构成的,应由杨某自行承当,故回绝了杨某的补偿恳求。
杨某不服,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
事例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杨某与工厂签定的劳作合同是否有用及工厂是否应向杨某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榜首,依据《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榜首项规则:“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情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本案中,杨某未满十六岁,却冒用了某成年人的身份,误使工厂在信任其已达到法定作业年纪的情况下与其签定劳作合同,该行为显着归于诈骗行为,且杨某签定合同时实践年纪未满十六岁,劳作法已明确规则制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杨某不具备签定劳作合同的主体资格,因而,其与工厂签定的劳作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辅导定见》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则:“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别人名义与用人单位缔结劳作合同或构成现实劳作联系的,劳作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的约好付出酬劳。该未成年人因作业遭致损伤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人身损害补偿职责”,因而,本案中,杨某因工伤遭受的丢失,由工厂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操作主张:
1、用人单位应严厉标准职工招聘准则,加强对新入职职工的年纪、学历等基本条件的检查和核实,对存在诈骗行为的人员回绝选用。
2、根绝招用童工现象,对冒用别人身份入职的未满16岁职工,一经发现应立即与其免除劳作联系,然后防止或许由此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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