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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就算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6:29
本案是构成成心损伤罪仍是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伟以受害人林某红打其女友为托言,向林某红索要三千元医药赔偿费,被林某红拒绝后,被告人陈某伟预备好作案用的车辆及木棍,此后邀请被告人叶某斌等五人,开车跟随刚从邮政大厦出来正骑摩托车回家的受害人林某红,当林某红
[案情简介]
2004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伟以受害人林某红打其女友为托言,向林某红索要三千元医药赔偿费,被林某红拒绝后,被告人陈某伟预备好作案用的车辆及木棍,此后邀请被告人叶某斌等五人,开车跟随刚从邮政大厦出来正骑摩托车回家的受害人林某红,当林某红等人抵达漳平铁路水电领工区宿舍路段时,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等人,持事前预备好的木棍殴伤林某红,致林某红轻伤,之后驾车逃离现场。
[分岐]
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的定性有两种间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在公共场所随意殴伤别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得知被害人林某红打了陈某伟女友后,在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殴伤被害人致轻伤,其殴伤的目标是特定的,其行为契合成心损伤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成心损伤罪。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构成成心损伤罪。理由如下:成心损伤罪是指成心不合法危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的行为契合成心损伤罪的违法构成要件。
首先从本案的违法主体看,本案被告人陈某伟违法时年满23岁、被告人叶某斌违法时年满20岁,均属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契合成心损伤罪主体要件规则的一般主体条件。
其次从本案被告人施行违法行为的片面方面剖析,2004年6月9日晚8时许,被告人陈某伟对被害人林某红打其女友后,在被告人陈某伟向被害人林某红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便邀请被告人叶某斌等人用锄头柄殴伤被害人,二被告人在施行这一违法行为时片面上是存在明知用锄头柄殴伤被害人会形成被害人身体危害成果的发作,但在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为了到达泄愤报复的意图,不需对被害人身体施行了危害行为,其违法意图很清晰,意在形成被害人身体的苦楚,以泄私愤,并非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力影响,以添补精力空无,其违法行为片面上是成心的,契合成心损伤罪片面方面要件。
再次从本案被告人违法的客观方面剖析,被告人陈某伟在向被害人林某红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预备了作案的用车和锄头柄,并邀请被告人叶某斌等人跟随被害人到漳平铁路水电领工区宿舍路段后,用事前预备好的作案工具对被害人施行殴伤,形成被害人身体遭到损伤,经法医伤情鉴定为轻伤,在上述的案情中能够看出客观方面被告人为了施行违法行为预备了作案的条件,一起也实践施行了对被害人身体的危害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轻伤的成果发作,已到达违法的损伤程度,且损伤的成果与被告人施行的损伤行为存在内涵的因果关系,这契合成心损伤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从本案被告人行为所侵略的客体看,尽管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对被害人林某红施行危害行为是在公共场所进行的,但其施行违法行为是事出有因,且只针对被害人林东红一个人进行殴伤,致被害人轻伤,方针很清晰,其所施行违法行为危害的目标是特定的,并非象寻衅滋事罪所规则的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伤别人,其意图在于危害别人身体权力,并非为了打乱公共场所次序,这契合成心损伤罪所侵略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伟、叶某斌得知被害人林某红打了被告人陈某伟女友后,在被害人林某红索要医药费未果的情况下,对特定目标——被害人林某红进行殴伤,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契合成心损伤罪四个构成要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则,以成心损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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