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中公司发起人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23:54美王法以为,公司绝非是自发发生的,而是发起人规划和预先安排的成果,发起人是公司的发明力气和助产婆;正是发起人组成了公司并使公司开端运营。美国学者robert w.hamilton以为, 发起人是指带头开展和组成一个新的商事企业的人。发起人一词并非欠好的概念,而是指那些赋有进取心和想象力的企业家,正是他们经过立异观念完成了根本的经济功用并兴办了可盈余的商事企业(注:robert w. 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econ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7,p.63.)。
美国《布来克法令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对发起人的界定是:发起人是指从事推动、推动、发起、促进、促进等等活动的人,是指促进某一方案,并期望保证其兴办的企业、举行的扮演会、兴办的工作等等成功的人,是指为他们自己或别人采纳开始办法组成一个公司的人。他们为了组成公司的意图先本身联合在一起,发行募股书,执行股票的认购,并为公司取得执照等等(注: 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fifth edition, west publishing co.,1979 p.1093.)。
美国证券买卖委员会(s.e.c.)405规矩(rule 405 )将发起人界说为:发起人是指那些独自、或与一人或数人联合直接或间接地带头组成商事安排或某一发行人企业的人(注: robert w. hamilton,corporation including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cases and materials,third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86 p.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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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王法中,发起人还包含那些被称为“工作发起人”的人,如“商业经纪人”(business brokers)、“股票中介人”(finders)、财务顾问(financial consultants), 他们一般为公司物色能为公司带来各种资源(如出资本钱、某一现存的企业、专利、赋有改造精力或办理才干的人)的目标,以协助公司的建立;这类发起人也或许在公司建立之后成为公司后来活动的参与者(或许作为消沉股东),但一般在收到他们应得的服务费后,便不再与公司有联络。
发起人也包含在下列状况下为即将建立的公司签定相关合同的当事人:(1)在公司正式建立之前, 该业务和买卖关于即将建立的公司来说,在事实上是有必要的,或被将来的股东以为是公司建立过程中严重的先决条件。例如,有必要延聘律师起草必要的文件,有必要购买或租借场所、房子和机器设备等。签定有关原材料和服务合同(或许是与某一未来的股东签定的雇佣合同)。(2)在公司建立程序过程中, 在时刻急迫的状况下,迫切需要缔结的合同或相似的合同(注:alexander h. frey,jesse h.choper,noyes e.leech,c. robert morris,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econd editi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1977,pp.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