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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的期限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12:36
【刑事控制】控制的期限规则
控制作为一种约束人身自在的赏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越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控制作为轻刑的特色,又不失作为赏罚的必要赏罚效果。控制刑期的上限尽管比拘役长,但由于控制仅仅约束人身自在,而拘役是掠夺人身自在。从性质上讲,控制仍轻于拘役。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则拘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归于掠夺自在,而控制仅仅约束自在。别的,关于通过同意脱离所寓居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答应外出的期间,应计入履行期,但超越答应的时刻不计入履行期;关于未被同意而私行脱离地点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履行期。扣除的履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告诉自己,一起书面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同意机关。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自己和其地点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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