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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支机构应该在哪里交纳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7:34

问:某企业是增值税交税人,总组织在北京市朝阳区,因为运营需求,在海淀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组织,而且以分支组织的名义对外运营事务,该企业的分支组织应在何地交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组织同时交纳?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则,固定业户应当向其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增值税。总组织和分支组织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税增值税。经国务院财务、税务主管部门或许其授权的财务、税务机关同意,能够由总组织汇总向总组织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
依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运营企业增值税交税地址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7〕97号)规则,对跨地区运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一致运营的连锁企业,凡依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运营办理标准定见》的要求,采纳微机联网,实施一致收购配送产品,一致核算,一致标准化办理和运营,并契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施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致申报交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运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务局审批同意。
所以,企业的分支组织应当向分支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增值税,关于契合条件的总分支组织,需报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组织所在地汇总交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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