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20:44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7-01-19收效日期:2007-01-19发布部分:上海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沪地税流[2007]4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经营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1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履行。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弥补告诉如下:一、本市交税人从事跨省工程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原则上仍实施总包总缴的交税方法,以总承揽人为扣缴责任人。二、在本市范围内,交税人没有处理税务挂号或暂时税务挂号的,原则上以建造单位和个人作为经营税的扣缴责任人。建造单位作为经营税扣缴责任人的,应依照经营税交税人交税申报方法的规则,处理经营税交税申报。交税人已处理税务挂号或暂时税务挂号的,仍依照沪税政一[1994]157号文的规则处理有关交税事宜。三、在本市范围内,扣缴责任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经营税税款的解缴地址为扣缴责任人的组织所在地。个人为扣缴责任人的,其代扣代缴的建筑业经营税税款的解缴地址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上海市当地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十九日附:关于建筑业经营税若干方针问题的告诉财税[2006]1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为完善现行建筑业经营税税收方针,加强建筑业经营税征收处理,现将建筑业经营税有关方针问题告诉如下:一、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时应依照下列规则确认经营税扣缴责任人:(一)建筑业工程实施总承揽、分包方法的,以总承揽人为扣缴责任人。(二)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契合以下景象之一的,不管工程是否实施分包,税务机关能够建造单位和个人作为经营税的扣缴责任人:1.交税人从事跨地区(包含省、市、县,下同)工程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的;2.交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处理税务挂号或暂时税务挂号的。二、建筑业交税人及扣缴责任人应依照下列规则确认建筑业经营税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和扣缴责任发生时间:(一)交税责任发生时间1.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签定书面合同,如合同清晰规则付款(包含供给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不含预收工程价款)日期的,按合同规则的付款日期为交税责任发生时间;合同未清晰付款(同上)日期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交税人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金钱凭证的当天。上述预收工程价款是指工程项目没有开工时收到的金钱。对预收工程价款,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工程形象进展按月确认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2.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定书面合同的,其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交税人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3.交税人自建建筑物,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交税人出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4.交税人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交税责任发生时间为该建筑物产权搬运的当天。(二)扣缴责任发生时间建造方为扣缴责任人的,其扣缴责任发生时间为扣缴责任人付出工程款的当天;总承揽人为扣缴责任人的,其扣缴责任发生时间为扣缴责任人代交税人收讫经营收入金钱或许获得讨取经营收入金钱凭证的当天。三、交税人及扣缴责任人应依照下列规则确认建筑业经营税的交税地址:交税人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其经营税交税地址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交税人从事跨省工程的,应向其组织所在地主管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税。交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供给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其经营税交税地址需求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