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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的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21:28
评标的准则
(1)公平、公平
(2)依法评标
(3)严厉依照招标文件评标:只需招标文件未违背现行的法令、法规和规章,没有前后矛盾的规则,就应严厉依照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修正纪要、答疑纪要进行评定
(4)合理、科学、择优
(5)对未供给证明资料的评定准则:凡招标人未供给的证明资料(包含资质证书、成绩证明、职业资格或证书等),若归于招标文件强制性要求的,评委均不予承认,应否决其招标;若归于分值评定法或价分比法的评定要素,则不计分,招标人不得进行补正。
(6)做有利于招标人的评定:若招标文件表述不行清晰,应做出对招标人有利的评定,但这种评定定论不该导致对招标人的具有显着的因果关系的危害。
(7)反不正当竞争:评定中应谨防串标、挂靠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若无法当场承认,那么过后可向监管部门陈述。
(8)记名表决:一旦评定出现分歧,则应选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法,表决时有必要署名,但应保密,即不该让招标人知道谁投赞成票、谁投反对票。
(9)保密准则:评委有必要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评定的评论细节进行保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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