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6:53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发布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令第4号现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经过,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发布,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作业,清晰各级工商行政办理局的责任,严格履行国家外资法令、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权的请求、颁发、实施及监督检查作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区域)企业的分支组织和常驻代表组织、在我国境内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区域)企业、外商出资企业分支组织,以及其他按照国家规则应当履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挂号办理权的颁发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作业实施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挂号办理和授权当地工商行政办理局挂号办理的准则。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担任全国的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作业,并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则的条件颁发当地工商行政办理局外商出资企业核准挂号办理权。被授权的当地工商行政办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规模内行使对外商出资企业的挂号办理职权。 第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的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以及地级市、自治州工商行政办理局(以下总称地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可以提出颁发外商出资企业核准挂号权的请求: (一)辖区内外商出资到达必定规划,现已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达150户以上; (二)可以正确履行企业挂号办理法令法规和产业政策,请求前2年无因企业挂号办理引发的行政败诉案子; (三)已从事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初审、年检初检和挂号违法违章行为查询等作业2年以上; (四)已建立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专职组织,有较安稳的作业人员,其数量与本质应当与展开被授权作业的要求相适应,其间至少有1名作业人员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五)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专职组织将一致行使外商出资企业核准挂号权和监督办理权; (六)有较好的作业条件,包含已装备通讯设备、计算机、交通工具和外宾接待室等;计算机网络建造到达与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企业注册挂号办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的规范; (七)已制定健全的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作业制度。 第五条 请求颁发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请求局签署的授权请求书,请求书应当列明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则授权条件的状况以及请求授权的规模; (二)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组织作业人员名单,名单应当载明职务、训练状况及从事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作业状况; (三)有关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作业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规则的文件外,请求局为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计划单列市或副省级市工商行政办理局的,还应当提交同级政府组织编制办理部分同意其建立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专职组织及人员编制的文件,请求局为地级工商行政办理局的,还应当提交省级政府组织编制办理部分和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同意请求局建立外商出资企业挂号办理专职组织及人员编制的文件。 第六条 地级工商行政办理局请求授权的,应当向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提出书面陈述。省级工商行政办理局经检查,以为契合本办法规则条件的,应当出具检查陈述,与请求局提交的请求文件一并报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