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21:56
一、破产恳求的提出我国施行的是肯定的破产恳求主义,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恳求权人提出恳求而开端,法院不得依职权自动开端破产程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定见》第15条,以下简称《破产定见》)。依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债款人和债款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恳求。因为全民一切制企业的特殊性,债款人的破产恳求权遭到严厉约束。国发[1994]59号文指出,试点城市施行企业破产,有必要首要安顿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不宽和说,没有安顿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就不能施行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弥补告诉的精力,未列入吞并破产宽和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恳求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则,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条第1款规则:“债款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赞同后,能够恳求宣告破产”。可见,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赞同,作为债款人的企业即便到达破产边界,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恳求。这样看来,债款人的破产恳求权能否行使彻底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志愿,从而使债款人的破产恳求权流于形式。二、破产恳求的受理(一)严厉检查破产企业是否具有破产资历 依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只需恳求或被恳求的破产企业是全民一切制企业和非全民一切制企业法人, 比方全民一切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被以为其具有了破产主体资历的,予以受理;但关于以下两种景象的全民一切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严峻联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赞助或采纳其他办法协助清偿债款的;二是获得还账担保,并能够从破产恳求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款的。对那些不具有法人资历的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乡村承揽经营户、个人合伙等恳求破产的,因其不具有法定的主体资历,则依法裁决不予受理。(二)检查破产企业是否到达破产边界破产边界,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款人破产的状况,也是法院判别是否宣告债款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3 条规则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构成严峻亏本,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民事诉讼法》第19章规则为“严峻亏本,无力清偿到期债款”。有的债款人没有到达破产边界,经过人为因素,构成到达破产边界的假象,意图是为了破产逃债。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第31条的有关规则,可从以下三方面检查是否已到达破产边界:一是不能清偿的债款有必要是期限已届满,并经债款人恳求清偿;二是不能清偿的债款有必要是到期的悉数债款而非某项债款不能清偿;三是债款人对现有的债款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片面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检查,无论是债款人恳求仍是债款人恳求,均应供给相应的依据,以承认债款人是否到达破产边界,假如债款人中止付出到期债款并呈接连状况,如无相反依据证明,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 三、破产的宽和与整理在1986年我国拟定企业破产法的时分,起草者就从前提出这样的想象:“对到达破产边界而有或许抢救的企业,经过与债款人到达延期减免还账的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决认可后进行整理(简称法定整理),力求使其康复生机和生机”。依照其时的草案规则,到达破产边界的企业,能够恳求调停整理;调停整理方案经债款人会议经过,并经监管会检查后,由法院作出裁决;监管会由法院录用,担任监督整理,并向法院陈述作业。惋惜的是,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因为姑息了方案经济体制下构成的依靠行政权力的思想定式,这一想象被否定了,而且被代之以包揽主义的、现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无效的行政整理准则。我国破产标准中设立了宽和与整理准则作为破产开端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挑选的一种程序,而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可是,这一准则仅在《破产法》中得以表现,明显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且《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具体规则。非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假如有整理复兴的期望,咱们以为,债款人可与债款人到达宽和协议,也能够依据宽和协议进行整理。依据有关司法解说,其整理程序能够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则。可是,非国有企业因为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色,因而,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理时,不能彻底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理准则的一切规则,应当依据具体情况,在不危害债款人和各债款人利益的情况下,灵敏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引用的事项。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理时,整理的恳求可由企业提出,整理的主持人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款人会议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