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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1:14
关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被请求人,你们了解多少,小编对这个是真不了解,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能够成为行政复议被请求人的有哪些”,希望能协助到你们,假如你想了解更多能够去听讼网了解跟多,接下来一同往下看吧。
成为被请求人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并且是具有外部办理功能的行政机关(包含一些经法令、法规授权施行行政办理功能的安排),其一起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办理功能,监察部分机关事务办理局虽然也是行政机关,因为其不行使对外的办理功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
二是施行了请求人以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详细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含经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施行的详细行政行为与请求人提出的复议恳求有必定的因果关系;假如没有施行请求人所指控的详细行政行为,或许施行的行为与复议恳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承认并告诉其参与行政复议,阐明行政复议机关现已受理了请求人的复议请求,并确认该行政机关或许安排为被请求人。
通常状况下,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应当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分且一般只要一个,可是因为行政办理的复杂性使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主体也变得十分复杂,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还可能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是人民政府依法建立的派出机关(包含区域行署或许盟、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作为被请求人;根据当地安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分,经国务院同意,能够建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建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建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根据这一规则,现在在我国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的派出机关有三种:一是省、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盟;二是县、自治县政府建立的区公所;三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建立的街道办事处。从派出机关的性质看,它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不设与之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但在其所统辖的范围内对本辖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治安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使着办理权,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详细行政行为而引起了行政复议,天然成为被请求人。
二是政府工作部分依法建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请求人;当时一些政府工作部分,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规则,建立了一些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这些派出机构有的根据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规则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如: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第三十三条规则,对违背治安办理行为的处分,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许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判决。正告五十元以下罚款,能够由公安派出所判决。这一规则清晰了对公民违背治安办理处以正告或许五十元以下罚款时,公安派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施行处分。像这样的派出机构有权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因此引起了行政复议,天然能够成为行政复议的被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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