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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7:40
发布部分: 我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我国人民银行布告[2004]第12号  为进一步开展钱银商场,拓展证券公司融资途径,经商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我国银行业监督办理委员会,我国人民银行拟定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月十八日附件: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办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开展钱银商场,拓展证券公司融资途径,标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买卖,维护短期融资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人民银行法》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意图,在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行的,约好在必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第三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买卖承受我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四条 我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经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每半年向银行间债券商场公示我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是否契合发行短期融资券基本条件的监管定见。    第五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只在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行和买卖。    第六条 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和买卖应遵从公正、诚信、自律的准则。短期融资券的出资人应满意各自监管部分的审慎监管要求,并具有辨认、判别、承当危险的才能。短期融资券的危险由出资人自行承当。    第七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如期还本付息。    第八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矩实在、精确、完好、及时地进行信息发表。 第二章 发行    第九条 请求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契合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证监会查看认可:(一)获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商场成员资历一年以上;(二)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商场上按一致的标准要求发表具体财政信息达一年,且近一年无信息发表违规记载;(三)客户买卖结算资金存管契合证监会的规矩,最近一年未移用客户买卖结算资金;(四)内控准则健全,受托事务和自营事务严厉别离办理,有中台对事务的前后台进行监督和操作危险操控,近两年内未发作严重违法违规运营;(五)选用市值法对资产负债进行估值,能用合理的办法对股票危险进行评价;(六)我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规矩的其他条件。    相关法规:        第十条 经证监会认可具有发行短期融资券资历的证券公司,拟在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向我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存案资料:(一)获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商场成员资历的同意文件复印件;(二)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相关信息发表状况布告的复印件;(三)证监会有关短期融资券发行资历的认可文件复印件;(四)我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我国人民银行自收到契合要求的存案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存案告诉书的方法承认收到存案资料并核定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延聘资信评级组织进行信誉评级。    第十二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有关规矩,拟定相关的事务规矩,树立、健全相应的危险办理和内部操控准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施行余额办理,待归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不超越净本钱的60%。在此范围内,证券公司自主确认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划。我国人民银行根据证监会供给的证券公司净本钱状况,每半年调整一次发行人的待归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并将该余额上限状况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公示。我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商场状况和发行人的状况,对证券公司待归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与该证券公司净本钱的份额上限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越91天。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可在上述最长时间限内自主确认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我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商场开展状况对短期融资券的期限上限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期最长不超越三个工作日,即从短期融资券发行投标日到建立债权债务联系日,不超越三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采纳拍卖方法,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供求两边自行确认。    第十七条 我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心国债挂号结算有限职责公司(以下简称“中心结算公司”)担任组织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刻。证券公司发行每期短期融资券前应向中心结算公司请求组织发行时刻,由中心结算公司根据各发行人请求的先后顺序排期发行。请求组织发行时刻的资料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一)我国人民银行的存案告诉书;(二)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划;(三)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期限;(四)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利率确认方法;(五)待归还短期融资券的余额和明细状况;(六)我国人民银行规矩的其他内容。中心结算公司应在收到契合本条规矩的请求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确认发行日期并告诉发行人。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在中心结算公司确认的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经过我国债券信息网发布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征集说明书。征集说明书有必要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定见书。征集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具体清晰,具体约好短期融资券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征集说明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人的基本状况;(二)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规划、期限和利率确认方法;(三)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担保状况;(四)发行期;(五)本息归还的时刻、方法;(六)发行人的违约职责;(七)发行目标;(八)出资危险提示;(九)我国人民银行要求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短期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在完结债权债务挂号日的次一工作日,经过我国债券信息网向商场布告当期短期融资券的实践发行规划、实践发行利率、期限等发行状况。中心结算公司应定时汇总发行布告,并向我国人民银行陈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状况。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征集资金用于以下用处:(一)固定资产出资和营业网点建造;(二)股票二级商场出资;(三)为客户证券买卖供给融资;(四)长时间股权出资;(五)我国人民银行制止的其他用处。 第三章 买卖、保管、结算与兑付    第二十一条 短期融资券能够依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买卖办理办法》的规矩,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进行买卖。短期融资券于债权债务挂号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流转转让。短期融资券的买卖有必要经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买卖系统进行。    相关法规:        第二十二条 短期融资券选用簿记方法在中心结算公司进行挂号、保管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依照发行布告的约好,如期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不得私行改变兑付日期。    第二十四条 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三个工作日为截止过户日。发行人应于短期融资券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待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一次性全额划入中心结算公司指定的资金账户,由中心结算公司向短期融资券出资人付出本息。    第二十五条 假如发行人未能如期向中心结算公司指定账户全额划付短期融资券本息,中心结算公司应在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日终,经过我国钱银网和我国债券信息网及时向出资人布告发行人的违约现实。 第四章 信息发表    第二十六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有向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表信息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的董事会或首要担任人应当确保所发表的信息实在、精确、完好,并承当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二十八条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有必要经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时发表以下信息:(一)每年1月20日曾经,发表上年底的资产负债表、净本钱核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二)每年7月20日曾经,发表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本钱核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三)每年4月30日前,发表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事务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政报表和审计陈述,包含审计定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净本钱核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呈现下列景象之一时,应当及时予以布告:(一)估计到期难以偿付利息或本金;(二)减资、兼并、分立、闭幕及请求破产;(三)股权改变;(四)我国人民银行规矩应该布告的其他景象。    第三十条 已经成为上市公司的证券公司能够豁免定时发表本办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二)项内容。 第五章 监督办理    第三十一条 我国人民银行有权随时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买卖和征集资金的运用等状况进行动态查看。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国人民银行可依照低于发行人原待归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50%的份额,从头核定该发行人的待归还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一)未如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二)3年内累计2次未按要求发表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国人民银行可暂停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六个月:(一)待归还短期融资券余额超越我国人民银行核定的上限的;(二)将短期融资券征集资金用于制止性用处的;(三)6个月内累计发作2次未如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四)3年内累计3次未按要求发表信息的。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国人民银行可制止该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一)被撤销同业拆借商场成员资历的;(二)发表虚伪信息的;(三)证监会确定该公司不契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项规矩中恣意一项的;(四)因违法违规运营遭到证监会及其他主管部分罚款以上(含罚款)行政处分的;(五)首要财政指标中有两项以上(含两项)未到达证监会监管要求的;(六)1年内累计3次未如期全额兑付短期融资券本息的;(七)3年内累计3次以上(不含3次)未按要求发表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 中心结算公司应于每个买卖日,及时向商场发表上一买卖日日终持有短期融资券的数量超越该期短期融资券总保管量20%的出资人名单和持有份额。    第三十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担任短期融资券买卖的日常监测,中心结算公司担任短期融资券结算的日常监测。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心结算公司发现异常买卖和结算状况应及时向我国人民银行陈述。    第三十七条 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心结算公司应根据本办法拟定相应的短期融资券买卖、结算和信息发表规矩。    第三十八条 短期融资券买卖中的其他违背本办法规矩的行为,依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商场债券买卖办理办法》的有关规矩处分。    相关法规:        第三十九条 对发行人发表虚伪信息负有直接职责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我国人民银行法》第 四十六条处分。 相关法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我国人民银行担任解说。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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