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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节目歌曲著作权如何定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3:39
现在真人秀节目越来越多,许多闻名歌曲也被演唱,可是这些歌曲有些是经过改编的,那这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应该是谁的问题就出来了,在娱乐圈这些案列不少,乃至有些还经过法院调停的,一下咱们来看选秀节目歌曲著作权怎么界说。
一、选秀节目中参赛歌曲的著作权归属及著作权内容
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及相关施行法令,歌曲这类音乐著作的著作权归于歌曲的创造者,而且只要著作权人有权扮演、修正、播映或许答应别人扮演、修正、播映其创造的歌曲。而选秀节目中的大都参赛歌曲系别人现已宣布的著作,非参赛选手原创,故这些非原创选手对歌曲不享有著作权。因而,《我的歌声里》的著作权由其创造者曲婉婷享有当属无疑。
二、选秀选手在选秀节目中或其他场合下扮演别人著作是否构成侵略著作权
优异的文学、艺术及或科学著作天然简单引起社会大众的赏识、学习乃至沟通,这种传达优异著作的行为,一方面虽或许不利于著作权人(如若未经答应、未付出酬劳),另一方面却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故法令在必定程度上维护著作的传达,约束著作权人的权力。如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规则“免费扮演现已宣布的著作,该扮演未向大众收取费用,也未向扮演者付出酬劳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不向其付出酬劳,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著作称号,而且不得侵略著作权人按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力。”
可见,在选秀节目中,若选手扮演别人已宣布的歌曲并未取得酬劳,该扮演也并未向大众收取费用,则该选手并不侵略别人的著作权,属法令上“合理运用”别人著作的景象。这也是为何众多选秀节目的参赛选手高唱着别人的歌曲却没有被告侵权的主要原因。
可是,假如扮演者就其扮演向大众收取费用,或许扮演者因扮演取得酬劳,其就必须经著作权人的答应并付出酬劳,不然即构成侵权。须留心的是,“闻名”等状况与法令上的“取得酬劳”并非平等概念。
就本次曲婉婷函告李代沫事情而言,李代沫在《我国好声响》节目中演唱《我的歌声里》若未获酬劳,则难称李代沫侵权,由于该扮演也并未向大众收费。退一步而言即使该扮演构成侵权,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扮演安排者安排扮演,由该安排者取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也应当由《我国好声响》节目的安排者而非李代沫个人承当职责。
故,可以支撑曲婉婷宣称李代沫侵权的原因,并不在于李代沫在选秀节目中扮演了她的歌曲,而在于曲婉婷所称的李代沫在其他场合的行为,即其私行拍照了《我的歌声里》MV并上传于视频网站,但并未指出词曲作者和原唱者,违反了相关法令规则;何况该MV还触及商业广告,是否因而获益并不明亮,涉嫌侵权。假使李代沫录制及上传该首MV并未取得视频网站、广告商等的酬劳,虽公布于网络,也至多像当年的“旭日阳刚”在网络上上传视频那样,归于“合理运用”领域。相反,则或许构成侵权。
三、选秀节目安排者安排选手扮演别人著作并经过电视台播映该扮演是否侵权
依据上文已说到的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扮演的安排者安排选手扮演别人著作的,应由该安排者取得著作权人答应,并付出酬劳,不然即构成侵权。
而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映别人已宣布的著作,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答应,但应当付出酬劳。”
可见,扮演的安排者与播映扮演的电视台对著作权人负有不同的法令义务,最主要的便是,安排者需经过著作权人答应,而电视台播映则不用,其在播映别人已宣布著作是否须经答应这个问题上得到了“豁免权”。
但在实际中,一些大型选秀节目的安排者与播映者的身份往往重合。虽然曲婉婷此次的致函对象是《我国好声响》节目组,且《我国好声响》在对外宣扬时也以节目组的名义招募选手等,但相似节目组这样的内部团队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对外独立承当法令职责的才能,其并非法令意义上的扮演安排者。所以前述节目的安排者与播映者很或许均是电视台。那么,当电视台既安排选手扮演别人著作,又播映该段扮演时,就不只要契合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则,也要契合现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则。换言之,电视台在作为安排者安排选手扮演别人著作时,不只需要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还需经著作权人答应,不然即构成侵权。
《我国好声响》节目的宣扬总监在获悉曲婉婷的律师函告后曾标明,一般而言,电视台运用音乐都会在我国音乐著作版权协会(以下称音著协)挂号报备运用状况,且会每年付出一次性运用费。《我国好声响》节目也早在播出前就已存案,并将会一次性付出运用费。就此,有必要提及我国现在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的途径之一: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力人可以授权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行使著作权或许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因而,若著作权人授权了作为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之一的音著协行使权力,著作运用者可以向音著协付出运用费,再由音著协向著作权人付出酬劳。明显,《我国好声响》宣扬总监的这段话意在标明《我国好声响》节目已就节目中运用的一切歌曲付出了酬劳,故电视台及节目组都应依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免责。但是,暂不管《我的歌声里》是否现已归于音著协的会员著作,如上所述,即使电视台可以以播映者的身份免责,其一起作为扮演安排者,并不能仅因付出了酬劳而免责,仍需取得著作权人的答应。更何况,《我的歌声里》的著作权是否授权给音著协行使,并不可知。就各媒体报道的状况来看,在《我国好声响》节目组运用《我的歌声里》时,《我的歌声里》应该尚不属音著协的会员著作,也即音著协没有取得该歌曲著作权人的授权。果真如此,则不能将向音著协付出运用费的行为视为向著作权人付出了酬劳。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立法者现已留心到了上述安排者和播映者一般为一体的现状,为了进一步维护著作权人,现在正在修订中的《著作权法》修正稿第二稿第三十三条规则:“扮演者对其扮演享有下列权力:……(三)答应别人以无线或有线方法揭露播映其现场扮演;……被答应人以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则的方法运用著作,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答应”。可见,我国立法者已着眼于回收赋予电视台的“豁免权”。这也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即使是电视台、广播电台这些一向遭到优待的播映者,若未经著作权人答应播映其歌曲,也难逃侵权之责。
四、选秀节目安排者应留心的事项
(一)节目方式不得侵略其他节目的著作权
自主创造优异的电视节目长期以来是国内节目制造人的弱势,现在国内不少电视节目都存在对国外闻名节目的“仿照”乃至“抄袭”。但是依据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一些协议、世界公约,他国作者的著作权相同可以遭到我国法令维护。因而,若国内电视节目不思立异,过多仿照乃至彻底照搬他国电视节目却又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赞同,不免构成侵权。
值得快乐的是,近两年,国内部分电视台已增强了著作权维护意识。从东方卫视举行的《我国达人秀》开端,到现在浙江卫视举行的《我国好声响》,节目组都挑选了从这些节目方式的开始创造者手中购买著作权。而在运用别人著作权的过程中也严厉遵从原创造者的构思,以《我国好声响》为例,据称版权方会供给节目组几百页的节目“宝典”,其中将情节规划、灯火、音乐、舞美到地址、流程,乃至一封邀请函的写法都逐个具体阐明,而《我国好声响》节目组也彻底按照版权方的要求操作,乃至在节目的制造、履行、营销等环节中都邀版权方参加,显现对创造者的尊重。
可以说,在尊重电视节目著作权、引入国外优异节目方式方面,《我国达人秀》、《我国好声响》等节目开了个好头,值得必定。
(二)节目运用歌曲等著作应当经著作权人答应
选秀节目一般都会从赞助商处获利,故其运用别人歌曲等歌曲不归于“合理运用”领域,依法须经著作权人的答应。虽然在大都状况下,国内的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会取得授权行使著作权,但不能想当然地以为一切著作都必定授权给了著作权团体办理安排。稳重起见,选秀节目安排者在运用每个别人著作之前均应直接联络著作著作权人或经过相关唱片公司商谈著作权答应事宜。
(三)应当注明参赛著作的作者姓名(包含歌词及歌曲)
运用别人著作时,依据法令规则,应注明著作的著作权人,即使是在“合理运用”的景象下亦是如此,不然相同构成侵略著作权。
咱们留心了一下,《我国好声响》节目在播映时,前几期(包含李代沫演唱的那期)仅注明晰歌曲称号及节目中扮演者的称号,并未显现歌曲的词曲作者信息。而自从接到了曲婉婷的律师函后,之后几期的《我国好声响》节目已在运用歌曲时注明词曲作者,也算及时中止了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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