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4:59
著作权是对创作人的著作进行合法保护的一种权力,是法令认可的。可是很多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侵略别人的著作权,一旦发作胶葛就要闹上法庭。那么,在法庭上侵略著作权罪辩解词是怎样写的?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侵略著作权罪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承受托付,指使徐xx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侵略著作权一案的一审辩解人。律师承受托付后,进行了阅卷、会晤等一系列作业。辩解人以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略著作权罪不成立。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解人宣布以下辩解定见:
一、赵某出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归于出售侵权仿制品而非侵略著作权
出售侵权仿制品罪,是指以盈利为意图,出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则的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该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别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略是由不合法仿制、出书或许其他制造行为直接形成的,行为人的出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连续,或许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协助。也正因如此,其损害性比侵略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该罪的对象是侵权仿制品,该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出售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出售侵权仿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仿制品制造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而侵略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造者。
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略别人著作权,不是侵权仿制品即盗版光盘的制造者,是制造者以外的人,仅仅出售了别人侵权仿制品,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归于侵略著作权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著作权刑事案子中触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精力,关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18条的规则,以出售侵权仿制品罪科罪处分。
所以赵某的行为归于出售侵权仿制品的行为。
二、本案子不能适用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赵某出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发作在2007年至2010年之间,起诉书说到在XX某某音像公司抄获盗版光盘的时刻为2010年12月06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抄获收货人话名为“刘X”、“小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时刻分别为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也就是说赵某贩卖盗版光盘行为都发作在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前,依照刑法原理法令准则上没有朔及力,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准则,赵某的行为归于出售侵权仿制品的行为,而非侵略著作权的行为。
三、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抄获收货人化名为“XX”、“X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并不归于被告人赵某一切。
本案中XX的发货人都是事前约定好由XX的物流站代收货款(现在的物流站都代收货款),被告人赵某并没有付出货款,也没有拿到货品,货品的一切权还归于XX发货人,起诉书确定归于赵某一切没有法令依据。
四、在XX某某音像公司抄获的光碟既有盗版也有正版光碟,悉数确定为盗版光碟没有法令依据。
五、起诉书现已确定在XX某某音像公司以及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抄获的光碟均没有出售,赵某的行为归于未遂。
六、被告人赵某检举揭露别人贩卖淫秽物品及盗版光碟行为归于建功。
赵某在2010年12月6日被讯问时,积极主动供给某某物流公司不合法运送音像制品的状况,并积极主动供给头绪。2010年12月10日赵某供给有收货人化名为“王XX”、“董X”疑似不合法音像制品从XX运抵XX某某物流公司的头绪,为2010年12月12日成功捉获去某某物流公司提取“王XX”货品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某起到必定的效果,现李永林现已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略著作权罪被拘捕,现现已移交XX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归于未遂,且积极主动地揭露别人违法行为,供给精确头绪捕获其他违法被告人,归于有严重建功体现,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分。
综上,辩解人以为,赵某的行为归于出售侵权仿制品的行为,未遂,有严重建功体现,没有形成社会损害,没有前科,有悔罪体现,对赵某可革除处分。
以上辩解定见请检查采用,谢谢法庭。
在实践中,假如你侵略了别人的著作权需求进行辩解的时分,就需求这样一份辩解词。假如您咨询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侵略著作权罪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xx事务所承受托付,指使徐xx律师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侵略著作权一案的一审辩解人。律师承受托付后,进行了阅卷、会晤等一系列作业。辩解人以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侵略著作权罪不成立。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解人宣布以下辩解定见:
一、赵某出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归于出售侵权仿制品而非侵略著作权
出售侵权仿制品罪,是指以盈利为意图,出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则的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该罪的侵权具有间接性,即对别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侵略是由不合法仿制、出书或许其他制造行为直接形成的,行为人的出售行为只不过是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的连续,或许说是对直接侵权行为的一种协助。也正因如此,其损害性比侵略著作权罪相对要小些。该罪的对象是侵权仿制品,该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出售侵权仿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出售侵权仿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仿制品制造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而侵略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造者。
本案中赵某并没有侵略别人著作权,不是侵权仿制品即盗版光盘的制造者,是制造者以外的人,仅仅出售了别人侵权仿制品,所以赵某的行为不归于侵略著作权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略著作权刑事案子中触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精力,关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18条的规则,以出售侵权仿制品罪科罪处分。
所以赵某的行为归于出售侵权仿制品的行为。
二、本案子不能适用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
赵某出售盗版光盘的行为发作在2007年至2010年之间,起诉书说到在XX某某音像公司抄获盗版光盘的时刻为2010年12月06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抄获收货人话名为“刘X”、“小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时刻分别为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也就是说赵某贩卖盗版光盘行为都发作在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前,依照刑法原理法令准则上没有朔及力,以及从旧兼从轻的准则,赵某的行为归于出售侵权仿制品的行为,而非侵略著作权的行为。
三、2010年10月9日及10月28日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抄获收货人化名为“XX”、“XX”的涉嫌盗版光碟10760张并不归于被告人赵某一切。
本案中XX的发货人都是事前约定好由XX的物流站代收货款(现在的物流站都代收货款),被告人赵某并没有付出货款,也没有拿到货品,货品的一切权还归于XX发货人,起诉书确定归于赵某一切没有法令依据。
四、在XX某某音像公司抄获的光碟既有盗版也有正版光碟,悉数确定为盗版光碟没有法令依据。
五、起诉书现已确定在XX某某音像公司以及在XX市迎泽物流中心某某物流公司发货运站抄获的光碟均没有出售,赵某的行为归于未遂。
六、被告人赵某检举揭露别人贩卖淫秽物品及盗版光碟行为归于建功。
赵某在2010年12月6日被讯问时,积极主动供给某某物流公司不合法运送音像制品的状况,并积极主动供给头绪。2010年12月10日赵某供给有收货人化名为“王XX”、“董X”疑似不合法音像制品从XX运抵XX某某物流公司的头绪,为2010年12月12日成功捉获去某某物流公司提取“王XX”货品的违法嫌疑人李某某起到必定的效果,现李永林现已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侵略著作权罪被拘捕,现现已移交XX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检查起诉。
本案中,赵某的行为归于未遂,且积极主动地揭露别人违法行为,供给精确头绪捕获其他违法被告人,归于有严重建功体现,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分。
综上,辩解人以为,赵某的行为归于出售侵权仿制品的行为,未遂,有严重建功体现,没有形成社会损害,没有前科,有悔罪体现,对赵某可革除处分。
以上辩解定见请检查采用,谢谢法庭。
在实践中,假如你侵略了别人的著作权需求进行辩解的时分,就需求这样一份辩解词。假如您咨询的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