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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20:15

  关于东莞市公共租借住宅处理方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8号
  《东莞市公共租借住宅处理方法现已市人民政府赞同,现予发布。
  市长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1日
  东莞市公共租借住宅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借住宅的处理,依据《公共租借住宅处理方法(建造部令第11号)、《广东省乡镇住宅保证方法(省政府令第181号)、《关于加速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辅导定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加速开展公共租借住宅的施行定见(粤府办〔2010〕65号)等有关规矩,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分配、运营、运用和处理。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公共租借住宅,是指限制建造规范和租金水平,面向契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新作业无房员工和在本市安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借的保证性住宅。
  公共租借住宅经过新建、改建、收买、长时刻租借等多种方法筹
  集,能够由政府出资,也能够由政府供给方针支撑、社会力气出资。
  公共租借住宅能够是成套住宅,也能够是宿舍型住宅。
  第四条市住宅和城乡建造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担任本市的公共租借住宅处理作业。市发改、民政、财务、、疆土、规划、住宅处理等部分按照职责分工,帮忙做好公共租借住宅的相关处理作业。
  各镇(街)住建部分详细担任辖区内公共租借住宅的规划和计划、资金和房源筹措、请求受理、初审、镇一级公示、镇属公共租借住宅的分配处理等作业。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合作查询请求家庭的收入、住宅或财物等状况,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公共租借住宅保证作业施行方针职责处理,有关作业状况归入镇(街)领导班子年度作业量化查核规模。
  第六条任何安排和个人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
  报、投诉。住建部分接到告发、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建造
  第七条新建公共租借住宅以满意根本寓居需求为准则,应契合安全卫生规范和节能环保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造的公共租借住宅,单套修建面积要严厉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团体宿舍方法建造的公共租借住宅,应实行国家宿舍修建造计规范的有关规矩,人均住宅修建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八条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用地归入本市土地运用年度计划和住宅保证规划年度施行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目标时独自列出,予以要点保证,保证供给。
  政府出资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用地,选用划拨的方法供给;企
  事业单位出资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用地,在契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赞同能够按照集约用地的准则,运用自有存量土地建造;团体经济安排出资公共租借住宅的建造用地,在契合城乡规划和土地运用规划、建造用地总量不添加的前提下,经赞同可运用搁置团体建造用地建造。
  第九条政府出资的公共租借住宅的资金来源首要包含:
  (一)中心、省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镇(街)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份额安排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预备金和处理费用后的住宅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租借公共租借住宅及配套商业服务设备的租金收入;
  (六)社会捐献用于公共租借住宅的资金;
  (七)经赞同可用于公共租借住宅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公共租借住宅房源能够经过新建、改建、收买、长时刻租借等方法多途径筹措,包含以下类型:
  (一)政府出资建造、收买和一致租借的住宅;(二)在一般商品住宅开发以及“三旧”改造中的一般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按照必定份额配建的住宅;
  (三)廉租住宅或许经济适用住宅经市政府赞同转为公共租借住宅;
  (四)各开发区和园区会集配建的员工公寓和团体宿舍;
  (五)企事业单位运用自有土地建造的员工公寓和团体宿舍;
  (六)经赞同运用乡村团体建造用地建造的住宅;
  (七)社会捐献及其他途径筹措的住宅。
  第十一条政府出资建造的公共租借住宅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规划要求配建必定份额的商业物业,租金收入和其它经营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借住宅建造。
  第十二条在一般商品住宅开发及“三旧”改造中的一般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公共租借住宅的,总修建面积、套数、套型修建面积和份额、建造规范、房子权属等事项应在疆土部分的出让条件中清晰,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好。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会集的开发区和园区,由各区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会集建造的准则,能够行政划拨土地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出资主体建造公共租借住宅,也能够由政府有偿供给土地,企业自筹资金建造公共租借住宅。
  第十四条在契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赞同并处理有关用地手续,企事业单位能够按照集约用地的准则,运用自有存量土地建造公共租借住宅。
  第十五条按照控制规模、优化布局、只租不售、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不变的准则,经赞同可运用乡村团体建造用地建造公共租借住宅。运用乡村团体建造用地建造的公共租借住宅应当全体确权,不得分拆确权。
  第十六条公共租借住宅建造施行“谁出资、谁一切”,并在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借住宅性质;归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借住宅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出资者权益能够依法转让。
  第十七条公共租借住宅建造一概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借住宅建造、购买、运营等环节契合税收减免的,按照相关减免税收方针规矩处理。
  第三章请求与审阅
  第十八条一起具有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能够请求公共租借住宅:
  (一)请求人及一起请求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作业或寓居;请求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日子和寓居,可作为一起请求的家庭成员;(二)请求当月及请求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日子保证线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财物在本市当年最低日子保证线年规范20倍以
  下(含20倍),人均财物确认按《东莞市最低日子保证施行方法的规矩实行;
  (四)无自有住宅,或许自有住宅人均修建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请求人及一起请求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房子修葺和本市人才住宅优惠方针。
  第十九条以家庭为单位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应当推举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请求人。请求人与一起请求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奉养、抚育、抚育联系。
  家庭的确认:
  (一)夫妻两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三)与请求人同住且存在法定奉养、抚育、抚育联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一起请求;
  (四)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第二十条一起具有下列条件的新作业员工能够请求公共租借住宅:
  (一)请求人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作业满1年并签定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接连交纳社保满1年;
  (三)请求人不在户籍地点镇(街)作业;
  (四)新参加作业未满五年(从结业的次月起核算);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宅;
  (六)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宅、房子修葺和本市人才住宅优惠方针。
  第二十一条一起具有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能够请求公共租借住宅:
  (一)请求人在本市作业满6年,请求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作业满1年并签定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接连交纳社保满6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宅;
  (四)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宅优惠方针。
  第二十二条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请求公共租借住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婚的供给相关证明);
  (二)请求人及一起请求的家庭成员请求当月及请求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状况证明;
  (三)家庭财物状况证明资料;
  (四)请求人及一起请求的家庭成员的住宅状况证明,包含房子产权证、土地运用证、住宅证明等;
  (五)请求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寓居和日子,应供给与请求人一起寓居和日子的相关证明;
  (六)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供给原户籍地点地公安部分证明;
  以上规矩的资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供给原件核对。
  第二十三条新作业员工请求公共租借住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请求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二)结业证明;
  (三)用人单位作业证明及劳动合同;
  (四)社保部分出具的社保证明;
  (五)户籍地点村(居)委会出具的住宅状况证明;
  以上规矩的资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供给原件核对。
  第二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请求公共租借住宅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寓居证;
  (二)用人单位作业证明及劳动合同;
  (三)社保部分出具的社保证明;
  (四)房管部分出具的房产证明;
  以上规矩的资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供给原件核对。
  第二十五条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请求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点地的住建部分收取
  或在东莞建造网下载并照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借住宅保证请求表
  (以下简称请求表),提交请求表和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矩的资料。
  (二)镇(街)住建部分收到请求资料后,对请求资料完全的,
  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请求资料不完全的,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齐的悉数资料。
  (三)镇(街)住建部分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应当会同镇(街)民政部分及当地村(居)委会能够采纳查询、邻里拜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请求人户口、收入、财物、住宅等状况进行查询。查询结束,资料由村(居)委会加具定见后转送镇(街)民政部分,镇(街)民政部分加具定见送回镇(街)住建部分,镇(街)住建部分开始审阅后,将请求家庭状况经过网络、电视、报纸、粘贴等多种方法一起在镇(街)、村(居)委、乡民小组进行三级公示,公示时刻为15日。请求人户籍地点地和实践寓居地不一致的,实践寓居地村(居)委会应合作查询、核实,实践寓居地和户籍地点地村(居)委会应当一起安排公示。公示无贰言或贰言不成立的,镇(街)住建部分将经初审的请求资料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就请求家庭状况是否契合规矩条件提出审阅定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阅契合条件的请求家庭状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造网和《东莞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刻为15日。公示无贰言或贰言不成立的,挂号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一致在东莞建造网上布告。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请求人对审阅成果有贰言的,能够向市住建局请求复核。
  第二十六条新作业员工、外来务工人员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新作业员工请求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到作业地点地的住建部分收取或在东莞建造网下载并照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借住宅保证请求表(以下简称请求表),提交请求表和本方法第二十三条规矩的资料。
  外来务工人员凭身份证、寓居证到作业地点地的住建部分收取和照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借住宅保证请求表(以下简称请求表),并提交请求表和本方法第二十四条规矩的资料。
  (二)镇(街)住建部分收到请求资料后,对请求资料完全的,
  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对请求资料不完全的,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齐的悉数资料。
  (三)镇(街)住建部分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应
  当会同有关部分对请求人的作业、住宅、购买社保等状况进行查询。查询核实后,经过网络、电视、报纸、粘贴等多种方法将承认的请求人状况进行公示,公示时刻为15日。公示无贰言或贰言不成立的,将经初审的请求资料报送市住建局。
  (四)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就请求人状况是否契合规矩条件提出审阅定见。
  (五)市住建局将经审阅契合条件的请求人状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造网和《东莞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刻为15日。公示无贰言或贰言不成立的,挂号为公共租借住宅轮候目标,并一致在东莞建造网上布告。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请求人对审阅成果有贰言的,能够向市住建局请求复核。
  第四章轮候与配租
  第二十七条对挂号为轮候目标的请求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借住宅,轮候期不超越5年。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借住宅房源确认后,属市出资的,由市住建局拟定配租计划并经过东莞建造网向社会发布;属镇(街)出资的,由镇(街)住建部分拟定配租计划报市住建局存案,并一起经过镇(街)政府网和东莞建造网向社会发布。
  配租计划包含房源的方位、数量、户型、面积,租金规范,供给目标规模,意向挂号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配租计划发布后,轮候目标能够按照配租计划,到镇(街)住建部分进行意向挂号。
  市、镇(街)住建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在20个作业日内对意向挂号的轮候目标进行复审。对不契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对复审经过的轮候目标采纳揭露摇号等方法确认配租目标和配租排序,配租目标与配租排序确认后在东莞建造网和房源地点镇(街)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刻为15日。公示无贰言或许贰言不成立的,配租目标按照配租排序挑选公共租借住宅。房源属市出资的,请求人与市住建局签定公共租借住宅租借合同;属镇(街)出资的,请求人与镇(街)签定公共租借住宅租借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越5年。
  第三十一条配租目标抛弃挑选公共租借住宅或签定公共租借住宅租借合同后抛弃入住的,视为抛弃本次保证资历,两年后方可从头请求。
  第三十二条向社会揭露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的供给目标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新作业无房员工和在本市安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契合廉租住宅和经济适用住宅请求条件的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归入公共租借住宅的供给规模,并可优先配租。
  对公共租借住宅供给规模中契合经济适用住宅条件的住宅困难家庭也可采纳租借补助方法处理住宅问题,详细规范参照廉租住宅的租借补助核算方法。
  第三十三条在开发区和园区内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出资主体建造面向用人单位或许区内作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借住宅,由用人单位一致请求,自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自行出资建造的公共租借住宅的供给目标为本单位员工。
  第三十五条经赞同运用乡村团体建造用地建造的公共租借住宅由镇(街)团租后优先面向契合条件的目标租借,剩下房源可向用人单位租借,由用人单位一致请求,自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借住宅的租金规范,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建局、市财务局按照以下规矩拟定,并向社会发布:
  (一)契合廉租住宅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宅租金规范收取;
  (二)契合经济适用住宅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宅租金规范收取;
  (三)超出经济适用住宅请求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宅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越房子地点地同区域、同地段、同质量一般商品住宅均匀租金的60%确认;新作业无房员工和在本市安稳作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越房子地点地同区域、同地段、同质量一般商品住宅均匀租金的80%确认。
  以上计收份额依据经济社会开展、保证目标承受能力以及商场房子租金水相等状况当令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在开发区和园区内由政府直接配建或引导出资主体建造的公共租借住宅及运用乡村团体建造用地建造的公共租借住宅的租金规范,由开发区和园区及镇(街)在政府辅导价规模内自行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存案。
  第五章运用与退出
  第三十八条政府出资的公共租借住宅的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备租金收入归入住宅保证资金专户,按照国家财务预算开销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矩,施行出入两条线处理。
  政府出资的公共租借住宅的修理维护费用和空置期的物业服务费用等从住宅保证资金中列支,缺乏部分由财务预算安排处理。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应当准时交纳政府规矩的公共租借住宅租金和房子运用过程中发作的水、电、气、物业服务等费用。相关单位严厉按照规矩规范收取上述费用,并按照有关规矩做好收费公示作业。
  第四十条承租人不得私行装饰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确需装饰的,应当取得公共租借住宅的一切权人或其托付的运营单位赞同。
  第四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借住宅:
  (一)转借、转租或许私行互换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
  (二)改动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用处的;
  (三)损坏或许私行装饰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借住宅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接连6个月以上搁置公共租借住宅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借住宅的,住建部分应当责令其期限退回;逾期不退回的,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四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接连2个月或许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借住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借住宅的一切权人或许其托付的运营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借住宅并追缴累计拖欠的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三条租借期届满需求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借期满3个月前主意向镇(街)住建部分提出请求,照实申报家庭收入、财物、家庭人口和住宅变化等状况,镇(街)住建部分会同有关部分对请求人是否契合条件进行初审后报市住建局审阅。经审阅契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定续租合同。
  未按规矩提出续租请求的承租人,租借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借住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借住宅的一切权人或许其托付的运营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借住宅。
  第四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借住宅:
  (一)提出续租请求,但未按要求申报家庭收入、财物、家庭人口和住宅变化等状况,或经审阅不契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借期内,经过购买、受赠、承继等方法取得其他住宅并不再契合公共租借住宅配租条件的;
  (三)租借期内,承租或许承购其他保证性住宅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矩景象之一的,公共租借住宅的一切权人或许其托付的运营单位可给予3个月的搬家期,搬家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好的租金数额交纳。搬家期满不腾退公共租借住宅,承租人确无其他住宅的,应当按照商场价格交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宅的,公共租借住宅的一切权人或许其托付的运营单位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借住宅。
  第四十五条承租人在租借合同期内需腾退公共租借住宅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镇(街)住建部分提出书面请求;
  (二)经镇(街)住建部分赞同后,承租人可腾退公共租借住宅;租借市属公共租借住宅的,需市住建局赞同;
  腾退公共租借住宅时,应当结清水、电、气、物业服务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当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房地产生意安排及其生意人员不得供给公共租借住宅租借、转租、出售等生意事务。
  第六章法令职责
  第四十七条住宅保证主管部分及其作业人员在公共租借住宅建造、处理作业中不实行本方法规矩的职责,或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八条公共租借住宅的一切权人及其托付的运营单位违背本方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建局责令期限改正,并处以
  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契合条件的目标租借公共租借住宅的;
  (二)未实行公共租借住宅及其配套设备修理维护职责的;
  (三)改动公共租借住宅的保证性住宅性质、用处,以及配套设备的规划用处的。
  公共租借住宅的一切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方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四十九条请求人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公共租借住宅的,市、镇(街)住建部分不予受理,给予正告,并记入公共租借住宅处理档案。
  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挂号为轮候目标或许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由市住建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借住宅处理档案;挂号为轮候目标的,撤销其挂号;已承租公共租借住宅的,责令期限退回所承租公共租借住宅,并按商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能够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请求人存在前款景象的,自退回公共租借住宅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公共租借住宅。市住建局将违背规矩的请求人名单在东莞政府网和《东莞日报上进行公示,请求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对出具虚伪证明的安排和个人,由市住建局提请相关部分依法追究相关职责人员的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条承租人因本方法中第四十一条规矩的行为而被责令退回公共租借住宅的,由市住建局责令其按商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作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借住宅处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越3万元的罚款;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借住宅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公共租借住宅;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生意安排及其生意人员违背本方法第四十六条规矩,供给公共租借住宅租借、转租、出售等生意事务的,按照《房地产生意处理方法第三十七条,由房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记入房地产生意信誉档案;对房地产生意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
  款;对房地产生意安排,撤销网上签约资历,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方法由市住建局担任解说。
  第五十三条本方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
  年3月31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市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府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委属各单位,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省属有关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二科2014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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