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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的驳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2:57

1.裁决不受理破产请求。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请求书以及相关的依据资料后,经过方式检查和本质检查,以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应该依法作出不受理的裁决。人民法院经过对破产请求的不受理,能够有效地避免债权人乱用破产请求危害债款人的商业诺言等合法权益,也能够避免债款人假借破产之名逃废债款,危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破产法第12条的规则,不受理破产请求的裁决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请求人,并阐明不受理的理由。请求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人因相关依据不足被裁决不受理的,能够在补足依据后从头提出破产请求。
2.受理后驳回破产请求。因为破产案子受理时的本质检查是外表现实的检查,实践中或许存在债款人实际上不存在破产原因的景象。因而,人民法院在受理今后,有时机经过进一步检查依据和了解状况,确认外表现实的真实性。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则,在受理破产请求后,裁决破产宣告前,人民法院发现债款人不具备破产法第2条或许(债权人请求时)第7条第2款规则的破产原因时,能够驳回该请求,完结破产程序。
破产请求人对驳回破产请求的裁决不服的,能够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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