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死亡经公证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0:30
根据我国法令的规则,对产业处置的方法是比较多的,而赠与是处置产业的重要方法之一,赠与能够分为有偿赠与和无偿赠与两种,赠与人要和受赠人签订合同,那么赠与人逝世经公证赠与合同是否有用?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赠与人逝世经公证赠与合同是否有用
王某、刘某配偶有一套房产,1998年经法院调停两边离婚,房产归刘某一切。2000年,刘某将房产赠与其弟并在石嘴山市公证处处理公证手续,但一向未处理过户手续。2008年刘某因病逝世,2012年刘某弟弟持公证书到房管部分处理过户手续,房管部分以赠与人刘某已逝世无法参与为由不予过户。后来,刘某之子持相关证明资料来到公证处,请求处理承继刘某房产的承继权公证。
公证机关以为,不该受理刘某之子的承继权公证请求。刘某与其弟弟的赠与合同有用,房管部分应根据赠与合同公证书给刘某弟弟处理过户挂号。《合同法》规则了赠与合同公证准则,并赋予赠与合同以法令效能,一起规则处理不动产赠与合同公证还应当处理有关过户手续。《合同法》规则:“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则。”即不能吊销赠与。对该款的规则,应了解为该款所规则的这类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这类合同一经一切权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明,赠与合同就建立,对赠与人就有束缚力,不能恣意吊销、反悔,赠与人负有交给赠与产业的责任。
相关条款还规则,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行吊销的效能,也便是说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有必要受合同责任的法令束缚,不能行使吊销权。《物权法》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合同法》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规则:“房子一切权搬运或房子现状改变时,须到房子所在地房管机关处理一切权搬运或房子现状改变挂号手续。”上述法令法规并没有对未处理过户挂号的赠与合同规则为无效。
公证人员以为,结合《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公证不行吊销的规则的了解,通过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当事人未及时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手续,其并非必定无效。经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通过公证,当事人之间的赠与联系就发作法令效能,受法令保护。赠与合同通过公证即具有法令束缚力,不动产一切权证等一切权搬运挂号证件则是受赠人取得该产业一切权的重要标志,相对合同来讲,应是法令规则的程序要件,后者不能对立前者,前者也不能否定后者,互不对立,它们的差异仅为次序有先后,即本质要件是程序要件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未处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屋的,能够确定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则,是对两者之间效能的进一步阐明。因而,不动产赠与合同经公证后即发生法令效能,在不动产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手续之前,赠与合同是有用的,具有法令束缚力。本案中,赠与人虽已逝世,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仍然有用。房管部分应根据赠与合同公证书为刘某的弟弟处理房产过户手续。
终究,该公证处没有为刘某之子处理承继权公证。原承办公证人员活跃与房产交易所和谐,为刘某之弟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可是房产交易所未采用公证员定见,坚持称没有先例,除非有法院的判决书才予以处理。刘某的弟弟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公证书合法有用,房产交易所应为刘某之弟处理过户手续。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赠与人逝世经公证赠与合同是否有用”问题进行的回答,通过事例的剖析,赠与合同通过公证的,赠与人逝世后,赠与合同一般会确定为有用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赠与人逝世经公证赠与合同是否有用
王某、刘某配偶有一套房产,1998年经法院调停两边离婚,房产归刘某一切。2000年,刘某将房产赠与其弟并在石嘴山市公证处处理公证手续,但一向未处理过户手续。2008年刘某因病逝世,2012年刘某弟弟持公证书到房管部分处理过户手续,房管部分以赠与人刘某已逝世无法参与为由不予过户。后来,刘某之子持相关证明资料来到公证处,请求处理承继刘某房产的承继权公证。
公证机关以为,不该受理刘某之子的承继权公证请求。刘某与其弟弟的赠与合同有用,房管部分应根据赠与合同公证书给刘某弟弟处理过户挂号。《合同法》规则了赠与合同公证准则,并赋予赠与合同以法令效能,一起规则处理不动产赠与合同公证还应当处理有关过户手续。《合同法》规则:“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许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则。”即不能吊销赠与。对该款的规则,应了解为该款所规则的这类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这类合同一经一切权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明,赠与合同就建立,对赠与人就有束缚力,不能恣意吊销、反悔,赠与人负有交给赠与产业的责任。
相关条款还规则,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不行吊销的效能,也便是说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有必要受合同责任的法令束缚,不能行使吊销权。《物权法》规则:当事人之间缔结有关建立、改变、转让和消除不动产品权的合同,除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合同还有约好外,自合同建立时收效;未处理物权挂号的,不影响合同效能。《合同法》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城市私有房子管理条例》规则:“房子一切权搬运或房子现状改变时,须到房子所在地房管机关处理一切权搬运或房子现状改变挂号手续。”上述法令法规并没有对未处理过户挂号的赠与合同规则为无效。
公证人员以为,结合《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公证不行吊销的规则的了解,通过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当事人未及时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手续,其并非必定无效。经公证的不动产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一旦通过公证,当事人之间的赠与联系就发作法令效能,受法令保护。赠与合同通过公证即具有法令束缚力,不动产一切权证等一切权搬运挂号证件则是受赠人取得该产业一切权的重要标志,相对合同来讲,应是法令规则的程序要件,后者不能对立前者,前者也不能否定后者,互不对立,它们的差异仅为次序有先后,即本质要件是程序要件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试行)》中,“未处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运用该屋的,能够确定赠与有用,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的规则,是对两者之间效能的进一步阐明。因而,不动产赠与合同经公证后即发生法令效能,在不动产处理一切权搬运挂号手续之前,赠与合同是有用的,具有法令束缚力。本案中,赠与人虽已逝世,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仍然有用。房管部分应根据赠与合同公证书为刘某的弟弟处理房产过户手续。
终究,该公证处没有为刘某之子处理承继权公证。原承办公证人员活跃与房产交易所和谐,为刘某之弟处理房子过户手续,可是房产交易所未采用公证员定见,坚持称没有先例,除非有法院的判决书才予以处理。刘某的弟弟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公证书合法有用,房产交易所应为刘某之弟处理过户手续。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赠与人逝世经公证赠与合同是否有用”问题进行的回答,通过事例的剖析,赠与合同通过公证的,赠与人逝世后,赠与合同一般会确定为有用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