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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忠诚协议约定是否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17:28

A、B于2011年7月4日挂号成婚,两边系复婚,两边曾于2003年5月27日挂号成婚,后于2008年9月5日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A、B于2011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C。近期两边经常因日子小事发作争论,致夫妻爱情不睦。A曾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但未获答应。嗣后,A、B夫妻爱情仍未得到改进。A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B离婚并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
1、A与B于2008年9月经上海市长宁区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订立离婚协议一份,内容为:“1、两边婚后无子女,女方未怀孕;2、两边各自名下产业归各自一切;3、两边婚后无一起债款”。
2、A与B两边于2011年7月2日缔成婚前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B)与乙方(A)两边志同道合,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将于近期实行成婚挂号手续。因两边已有一次婚姻决裂的现实,考虑到前次婚姻决裂的详细状况,为避免婚姻再次决裂,现两边自愿达到如下协议:1.乙方婚前个人名下产业自愿作为婚后一起产业,两边一起共有。2.如甲乙两边成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产业和债款按如下方法分配:a)乙方个人名下产业归甲方一切;b)甲乙两边共有产业归甲方一切;c)甲方个人名下产业归甲方一切;d)乙方个人名下所欠债款由乙方担任归还。3.如甲乙两边成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甲乙两边婚内所生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归甲方。4.如甲乙两边成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两边赞同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他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一切。5.甲乙两边赞同上述协议内容中如有某些条款或某些部分与国家的法令法规相抵触,协议的其他条款和其他部分依然有用。”乙方为A,甲方为B,两边在协议上签名。
3、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子产权挂号人为A。其于2007年置办该房,根据合同,A付出首付款170,000元,借款370,000元。截止到2013年5月,以该房子为典当向银行借款没有归还的公积金借款余额为164,367.98元,按揭借款余额为140,722.36元。在原审审理中,A、B均承认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子市值为1,000,000元。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子产权挂号人为B,其于2009年7月置办该房,根据合同,B付出首付款125,893元,借款470,000元。截止到2013年5月,以该房子为典当向银行没有归还的公积金借款余额为262,191.11元,按揭借款余额为148,908.68元。在原审审理中,A、B均承认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子产权市值为900,000元。
法院观念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A、B两边在婚前订立的婚前协议书是否有用。法院以为,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产业或许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故该婚前协议中A将其名下的婚前产业自愿作为婚后一起产业由A、B一起共有的约好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但该协议又规则为避免再次离婚而约好离婚后A名下的个人产业和夫妻一起产业悉数归B一切,而B名下的产业归A一切,且仅赞同A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上述约好系彻底掠夺另一方在产业上的权力,有非常严峻的赏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职责,是一种品德上的职责,并非法令上的职责,A、B所签定的婚前协议并非实在的产业协议,而是一种忠实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产业切割的约好不该作为确认两边详细民事权力职责的约好,也不该该作为夫妻产业切割的根据。关于夫妻一起产业中的不动产切割,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房子归A一切,根据该房子市值给予B相应的经济补偿,相同考虑到C随A日子,以及A作为女方的照料等要素。以该房子为典当向银行借款未归还的余额部分应由A担任归还;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房子归B一切,但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起还贷付出金钱及其相对应的产业争论部分应由B对A进行补偿,B以该房子为典当向银行借款未归还的余额部分亦应由B担任归还。A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出B房子折价款130,000元。
二审法院以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没有根据或许提出的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原审根据在案现实,确认A与B爱情已决裂,由此判定两边免除婚姻联系,并就婚生子抚养权、探视权、抚养费、夫妻一起产业作出了处理。A就其名下的产业处理有贰言,以为其其时缔成婚前协议时因已身怀六甲,为成婚而被逼签署的,故协议应为无效,其名下的产业因在前次离婚时已归其个人一切,故系争产业作为其个人产业不该在此次离婚中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然其建议所根据的现实只能阐明两边复婚时爱情是炙热的,A其时并不存在被钳制的状况;另根据产业的来历看,二审法院以为其在婚前协议中将自己名下的产业作为夫妻一起产业的表明,从常理更会被了解A是为了消除第一次失利婚姻给两边带来的暗影。故原审确认该部分协议有用无不当,原审由此在充分考虑照料女方及子女利益后,酌情判定A给付B相应房产折价款亦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确认现实清楚,判定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婚前产业约好在西方国家非常遍及,但和我国的传统婚姻观仍是有所抵触。跟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离婚率也越来越高了,离婚时两边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便是产业问题,而签定婚前产业协议能够在必定程度上避免将来不必要的产业纠纷。
我国法令和司法解释均未清晰“婚前产业协议”的概念,咱们以为,婚前产业协议是指男女两边于缔成婚姻前对各自婚前以及婚后所得产业的归属做出的约好。为了保持婚后爱情安稳,避免发作损坏爱情的行为,越来越多的新人在婚前签下产业协议。法令也答应当事人经过书面约好来处理自己的个人一切产业,只需该约好的内容不违背法令规则、不危害别人产业权益且签定人在签约时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因而男女两边能够在成婚前约好婚前产业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一切,也能够约好婚后产业各自名下归各自一切,还能够像本案当事人那样约好一方的婚前产业婚后一起一切。而婚前产业协议一旦签定,即对两边具有法令效力,两边均有依照约好实行的职责,若欲吊销或变更需两边协商一致。故本案的婚前协议中A将其名下的婚前产业自愿作为婚后一起产业由A、B一起共有的约好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该规则为婚前协议的法令效力供给了保证,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令根据呢?例如实践中,当事人两边常常会根据某种原因而签定“一方产业悉数归另一方一切”的显失公正的产业协议。
在我国,夫妻两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令效力,是有清晰法令规则的;即此类协议须与夫妻两边的人身或许产业有密切联系,而且与一般性社会品德和法令规则不相抵触,满意前述条件的夫妻间的产业协议就具有法令效力。另,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并未着重公正准则,这是由于婚前产业协议不是单纯的产业协议,它还具有特定的身份联系特点,故不能简略的套用公正准则。
所谓忠实协议是指男女两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拟定的有关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遵循婚姻法所倡议的夫妻之间彼此忠实的职责,假如违背,差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差错方付出违约金、赔偿金、抛弃部分或悉数产业的协议。本案中,A、B在婚前产业协议中又规则为避免再次离婚而约好离婚后A名下的个人产业和夫妻一起产业悉数归B一切,而B名下的产业仍归B一切,且仅赞同A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该约好彻底掠夺了A在产业上的权力,其协议的该部分内容在性质上又归于忠实协议。
司法实践中关于忠实协议的观点各不相同。有以为夫妻之间的爱情忠实问题归于品德问题,不归于法令调整的领域,不该由法令来加以束缚,当事人也不宜经过契约加以束缚。也有的以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则了夫妻之间彼此忠实的职责,只需忠实协议内容没有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也不危害别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两边是在自愿基础上签定的,它就契合婚姻法的准则和精力。笔者以为,忠实协议有用与否不能混为一谈,除了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外,详细操作时还应参阅其他多方面的要素,如协议内容是否为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协议是否进行公证以及当事人一方差错发生的原因等。别的,若履行婚前产业协议会导致一方日子极端困难的,则法院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则判定给予其必定的经济协助。故法院以为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产业切割的约好不该作为确认两边详细民事权力职责的约好,也不该该作为夫妻产业切割的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方式的侵权危害都不能经过合同契约加以预订,包含夫妻间的爱情损伤。夫妻之间需求的是彼此的信赖、了解和关爱,婚姻需求两边最大极限的拿出爱心与耐性来一起运营,而不该以一个所谓的“忠实协议”来拴住对方。可是“忠实协议”虽不宜大力提倡,它却能为婚姻当事人供给一种寻求幸福日子、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具有必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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