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00:43驾驭证到期,去请求处理需求必定的时刻,那么驾照已过有用期,新证还未拿到的过程中这个时分假如发作了交通事端,职责该怎样确定?
一、超越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归于无证驾驭。
无证驾驭指驾驭人员驾驭机动车辆时,没有获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驭证。依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则,只需超越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驭证才应当被刊出。因而,超越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归于无证驾驭。
二、驾驭证到期后发作交通事端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一)法院审判裁判关键。
关于保险合同中驾驭证有用期届满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不同了解,应从法令价值及社会价值层面进行归纳评判,其挑选适用还应从保险人是否就该条款尽到清晰阐明职责进行考量。
(二)驾驭证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驭。
无证驾驭指驾驭人员驾驭机动车辆时,没有获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驭证。驾驭证过期并不等于没有获得驾驭资历,驾驭员只需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安排的驾驭证资历考试,便具有了驾驭资历,只需未被依法撤销驾照,就一向具有合法的驾驭资历。
别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管理办法》规则:持证人未请求并超越有用期换证的,依法处分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在承受公安交管部门处分后仍可处理换证手续。因而,并不是说,驾驭证过期了驾驭机动车就必定是无证驾驭。
(三)保险公司关于“无证驾驭”的格局条款。
在交强险中,被告拟定的格局条款表述为驾驭人未获得驾驭资历景象下,保险人不担任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支和补偿。保险合同格局条款中注明:“驾驭证有用期已届满保险人免责”。诉讼中,保险人一般以为“驾驭证有用期已届满”应解释为事端发作时,驾驭员所持驾驭证上载明的有用期届满,故该免责条款应适用于本案;被保险人一般则以为“驾驭证有用期已届满”应解释为事端发作时,驾驭证自身效能期限的届满,也即驾驭员持有尚在交换新证的宽展期内的驾驭证是否有驾驭机动车的资历问题。咱们以为,驾驭证自身效能期限届满归于驾驭证效能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驾驭人在宽展期内未交换新证或未被答应交换新证的结果;而超越驾驭证上载明的有用期限的驾驭证,驾驭人能够在宽展期内交换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驭证仍合法有用。
但假如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关于该项免责条款的实在意思对被保险人作了清晰的阐明,咱们以为保险公司能够免责。清晰阐明的规范如下:
1、免责条款是否存有显著标志。如字体加粗、加大、色彩相异等方法与其他条款相差异。
2、是否对悉数免责条款及条款阐明内容会集独自印刷。留意这两者并非是二者挑选其一,而是并存的。
3、投保人是否现已签字承认其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令结果均现已明晰。
(四)一般,驾照到期不归于无证驾驭,保险公司仍要担责。
咱们以为存在以下三种景象之一的在外:榜首,机动车驾驭人驾驭证到期后1年以上未换证;第二,保险公司关于无证驾驭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作了具体的阐明,被保险人赞同的。第三,机动车驾驭人歹意不替换驾驭证的,在审判时应平衡两边利益,能够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