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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理支付因工负伤 患职业病职工住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1:06

发布部分: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 沪劳保保发[1998]37号    为了合理付出因工挂彩、患职业病员工住院医治期间的护理费和保健食品费,保证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经研讨告诉如下:员工(含离休、退休员工,下同)因工挂彩或患职业病医疗完结或医疗期满后,需持续医治或旧伤复发需再次医治的,其住院医治期间已按本市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享用工伤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膳食补助费的,应停发其原按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50%、40%、30%计发的护理费,对患矽肺病(包含石棉尘肺)的员工,还应停发其原享用的保健食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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