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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时应同时处置并使其归属同一权利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0:28
[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先以土地使用权向工商银行典当借款,并向土地局处理了典当挂号,后以在建商铺向建造银行典当借款,并向房产局处理了典当挂号。两笔借款到期后均未能按期偿还,别离被两家银行提起诉讼。法院的两份收效判定均确定两份典当合同有用,并判定工商银行和建造银行别离对某房地产公司典当的土地使用权和商铺的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在于,法院应当怎么履行两项典当权?
[定见]
为遵循“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共同准则,《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二条规则:“以建筑物典当的,该建筑物占用规模内的建造用地使用权一起典当。以建造用地使用权典当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起典当。典当人未按照前款规则一起典当的,未典当的产业视为一起典当。”据此规则,土地和建筑物是不行别离的一个全体,不允许别离典当,不管是以土地使用权典当为意图还是以土地上的建筑物典当为意图,相应的建筑物或土地使用权都作为共同的典当标的物的组成部分。
问题在于,不谈及《物权法》施行前地产和房产别离典当挂号的景象,即便在该法施行之后,对房地产典当均未能按照《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家对不动产施行共同挂号准则。共同挂号的规模、挂号组织和挂号方法,由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规则,施行共同典当挂号准则,即房产和地产均由共同的某一挂号组织处理典当挂号手续。因而,在担保实务中,在《物权法》施行之后,因为我国仍未能完成不动产共同典当挂号准则,当事人就地产和房产设定典当时,不得不别离向不同的挂号组织处理典当挂号手续。别的,因土地归一人一切,但房子属多人共有,或许土地归多人一起一切,但房子属多人别离一切的景象普遍存在,导致地产和房产重复典当,分属不同的典当权人。
在审判实务中,对地产和房产别离典当的合同效能,法官共同以为,典当权是价值权,而价值权是能够切割的。当事人只关怀典当权的交换价值,并不关怀典当物处置的权力归属,所以,别离设定典当虽导致典当的房地产价值分属不同主体,但其实质是对地产和房产的价格切割。“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双向共同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为了防止在地产和房产买卖中呈现土地使用权与房子一切权各异其主的现象,法令倡议当事人在设定地产或房产典当时应一起设定。假如别离设定典当的,出于买卖安全考虑,不宜确定两份典当合同无效,只要在施行典当权时,一起搬运土地使用权和房子一切权,并保证上述权力获得人为同一主体,就能妥当地处理地产和房产权力主体因别离设定典当时发作的主体利益抵触。换言之,在地产和房产别离设定典当时,只要在履行典当权时就土地使用权和房子一切权别离评价,但一起拍卖,并保证由一个主体竞买即可。履行组织只需就拍卖所得价款别离清偿给相应的典当权人,以完成当事人别离设定典当的合同意图。
总归,为处理地产和房产别离设定典当导致典当权主体抵触的问题,完成典当权时保证房地产一起搬运和权力终究归属同一主体,既不违背当事人就地产和房产别离设定典当的实在意思表明和典当权人在设定典当时就典当物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规模的合理预期,也不违背“房随地走”和“地随房走”的双向共同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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