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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肇事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11:59
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同机动车交通事端强制稳妥合同纠纷,判定驳回张某要求某稳妥公司依交强险合同约好承当稳妥职责的诉讼请求。
家住浉河区五星乡的张某于2009年4月15日为其运营的厢型大卡车投保了交强险,稳妥期限1年。2009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张某延聘的司机刘某驾驭其大卡车沿107国道由南往北行进至浉河区柳林乡路段时,与邓某驾驭的二轮摩托车相向磕碰,致使邓某重伤,致后座搭载的其妻王某轻伤,后送医院抢救共付出医疗费等68200元。经交警大队勘测确定,刘某未获得驾驭资历,负本次事端的首要职责。张某在付出医疗费后,就稳妥补偿事宜与信阳市某稳妥公司洽谈,某稳妥公司以刘某无证驾驭为由不予补偿,为此张某起诉至浉河区法院,要求稳妥公司依交强险合同约好承当稳妥职责。
法院经审理以为:对投保了交强险的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稳妥公司理应在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予以补偿,张某的大卡车虽投保了交强险,但稳妥公司承当稳妥职责的条件是机动车在道路上的正常行进,驾驭机动车上路应当具有合法的驾驭资历。司机刘某未获得驾驭资历而上路行进是对人对己极不负职责的行为,由此形成的风险结果应由相关职责主体承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稳妥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遂作出驳回张某诉讼请求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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