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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0:12

结悔过,从头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许监视居住、予以拘捕;对被监视居住的,假如情节严峻,予以拘捕。如此,对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人予以拘捕的时分,是否有必要一起恪守第 60条规则的法定条件? 这是有必要首要搞清楚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办法,其适用对象是:(1)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3)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可见,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法的条件有三项,只需契合其间之一,公安司法机关即 可施用。关于第 2 项、第 3 项两项,与拘捕的条件从立法上是协调一致的,而关于第 1 项,则与拘捕条件中“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要求明显相左。故而,就产生了天壤之别的两种了解: 其一,《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则的拘捕条件是仅有的法定条件, 不得打破,对因违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规则的人,只要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时分,才干予以拘捕,不然,即便违背规则情节严峻,也不能拘捕;其二,对因违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有必要恪守的规则而予以拘捕的时分,能够打破《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则的“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条件。这两种了解都有自身的道理。第一种定见以为,拘捕是最严峻的强制办法,只能对施行了较严峻的违法的人适用,假如扩展到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子,就会扩展拘捕面,不契合向来坚持的少捕方针,并且其间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时分,拘捕的拘押时刻也无法加以折抵,有失惩罚的公正性。第二种定见以为,对修正后的强制办法系统应当用新的观念来了解,恰当放宽拘捕条件的立法精力,不只体现在降低了一般的拘捕条件,并且将予以拘捕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加以联络,把或许变更为拘捕作为强制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人严格恪守法定责任的保证办法;一起, 从《刑事诉讼法》的第56 条和第57条的规则来看,特别是第57 条第2款规则的“被监视居住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 情节严峻的,予以拘捕”,能够以为,变更为拘捕的适用条件,仅仅违背规则的情节怎么,而并不与违法的现实和或许判处的惩罚自身相联络。故而,持第二种定见的人以为,新的《刑事诉讼法》对拘捕条件的恰当放宽,既放宽了一般的拘捕条件 ( 即对第 60 条的修正),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 即第56条和第57 条的规则), 新增的内容作为特别的拘捕条件,打破了一般拘捕条件中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条件的约束,不然就难以解说该法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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