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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文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7 22:43

因为林芳找作业时,屡次被用人单位以学历太低为由回绝,所以林芳便让人假造了一张某名牌大学的假文凭,并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聘任合同。三个月后,被A公司发现,遂提出提早免除合同。
有人以为, 林芳虽没有文凭但完全能够担任该作业,故A公司不能仅因林芳持的是假文凭而免除劳动合同。
笔者则以为A公司是有权以此免除劳动合同的。
一方面,林芳的行为归于诈骗。简而言之,诈骗 是指制作假象或许隐秘事实本相,诱使对方作出相应的行为,且假设对方知道本相,必不为这一行为。林芳与A公司在相互挑选时, A公司有照实发布拟聘任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有关待遇等的责任,林芳则有出示身份证、作业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的责任。因为林芳持有假造的某名牌大学文凭,A公司在误以为是真的情况下,才与林芳签订了劳动合同,假设A公司知晓,则不会有该合同存在,这些与诈骗的构成要件是符合的;另一方面,《劳动法》中规则,采纳诈骗手法缔结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令约束力的。因而,因为林芳未能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及政策规则,不管林芳现在是否能够担任该作业,A公司都有权提早将林芳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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