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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纠纷,可否拒付医疗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8 19:38
案情:
2002年1月20日至3月10日,患者刘某因肝硬化在北京某大医院医治,后病故。医疗费合计463220.23元,已预交200000.00元,欠费263220.23元。患者之妻关某在住院确保书上签字,确保交给住院费用,如有拖欠由本确保人担任清偿。后其子刘某在还款确保书中写明,其父刘某现欠该院医治费用约300000.00元左右,待与其父作业单位领导洽谈后,一起把所欠医治费用还清。因此款未还,院方申述到法院,恳求判令患方归还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术计划是医方极力推荐,且医方许诺手术费用不超越200000.00元,术后患者病况恶化,医方未奉告患方患者病况,仅仅让患方在用药单上签字,还款书是被逼迫所写为抗辩。
判定:
归还欠款
分析:
患方经处理住院手续住院医治,医患两边之间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联系。《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
第八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令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实行自己的责任,不得私行改变或许解除合同。依法建立的合同,受法令保护。
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院方应对患方实行医治责任,一起享有要求患方付出医疗费的权力;患方享有承受医治的权力,一起有给付医疗费的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补救措施或许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院据此判定患方给付医方医疗费用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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