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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无论分居多少年均不会产生自动离婚的法律效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05:30
时下,民间有一种撒播广、影响深的传言:夫妻分家二年以上就可以主动离婚,律师费尽唇舌也难纠正当事人根深柢固的思维。近来,有位高知也毫不怀疑,引起笔者追根溯源的爱好。笔者通过仔细研讨,觉得十之八九找到了症结所在:都是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惹的祸。
这还得从未修正的《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说起,该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经调停无效,应当判定准予离婚。但怎么确认夫妻爱情确已决裂,法令却没有清晰的规则。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怎么确定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的若干定见》,该定见清晰规则:“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景象之一的,视为夫妻爱情决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调停无效,可依法判定准予离婚:……7、因爱情不好分家三年,确无和洽或许的,或许经人民法院判定禁绝离婚后又分家满一年以上,互不实行夫妻责任的。”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调停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爱情不好分家满二年的。”
两个规则具有相同含义,为什么《婚姻法》修正前没有分家三年就没主动离婚之说呢?笔者以为,之前是司法解释的规则,一般来说,司法解释便是相关法令工作者才简单触摸、了解,一般的普通百姓不知。《婚姻法》修正之时,立法机关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寻求民众定见,使得《婚姻法》家喻户晓,大多数大众也是第一次知道了 “夫妻分家两年以上可以离婚”的规则,不少饱尝离婚之苦的大众振奋之余,形成了“夫妻分家两年就主动离婚了”观念,后耳食之言,成了邪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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