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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财务管理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8 04:26
发布部分: 财务部发布文号:最近,一些当地来函、来电问询外商出资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几个问题,经研讨,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财务部分参加查核外商出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问题。按现行方针规则,经有关机关查核承认,外商出资企业年终产品出口产量到达国家规则要求,可享用折半交纳所得税等优惠。因为企业减、免交交税、费,影响到财务收入,因而,各地财务部分应活跃协同经贸部分对外商出资企业产品出口实绩进行仔细、严厉的查核、确定。关于经查核达不到国家规则规范的企业,不得享用相应的财务税收优惠。 二、关于外商能否以人民币作本钱出资问题。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则,外国出资者做为本钱投入企业的现金一般应为外币,关于其从企业分得的人民币赢利用于本企业或我国境内其它企业本钱出资的,则须由外汇管理部分出具人民币赢利来历证明。 三、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提取中方员工住宅补助基金问题。依据1986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鼓舞外商出资的规则》及劳作人事部《关于外商出资企业用人自主权和员工工资、稳妥福利费用的规则》,依照国家规则提取和运用员工住宅补助基金的方针,适用于整个外商出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企业中方员工中的非城市户口人员是否提取员工住宅补助基金,原则上应依据是否由企业担任处理这部分员工住宅决议,具体做法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商场人民政府规则。 四、关于外商出资企业交纳国家对中方员工各项补助的计缴时间问题。外商出资企业交纳国家对中方员工的和项补助应从外商出资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开端发放中方员工工资之月计缴,企业在试产(试营业)或暂时停产(停时)期间,也应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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