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和无期徒刑减为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6:2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福建、安徽、湖南、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福建、安徽、湖南、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来文请示的,关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核算问题,经咱们研讨后,联合批复如下:一、关于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往后一概从裁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核算,裁决弛刑前关押的日数一概不得折抵。但曩昔已裁决减为有期徒刑,并按其时的规则核算了刑期的,可不用再作变化。二、关于有些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曩昔现已裁决减为有期徒刑,而裁决书未详细注明刑期起止日期的,现在不用再按其时的规则核算刑期,仍应按这次规则的刑期核算方法处理。但这类罪犯,如果在劳改中改造的好,能够通过裁决,再次恰当弛刑后提早开释。三、关于有些死缓罪犯和无期徒刑罪犯,的确应当减为有期徒刑的,仅仅曩昔因为作业上的原因未能及时处理,现在处理予以弛刑时,仍应按这次规则的刑期核算方法核算刑期。但对这类罪犯在弛刑时能够考虑恰当地多减一点,以利于对监犯的改造作业。往后,劳改机关、公安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更应实在依照1962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整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告诉”第三项规则,如期对死缓罪犯进行处理;对无期徒刑罪犯,也应依照1963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无期徒刑罪犯需服刑多久才干考虑弛刑问题的联合告诉”,及时地对应弛刑的无期徒刑罪犯予以处理。四、在实施这一规则后,曩昔有关死平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核算方法的规则,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