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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1:28
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我们都知道两边当事人协商共同之后,在正式作业之前会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实行地的确认准则是什么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知识,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确认合同实行地的准则
一、合同实行地的概念
所谓“合同实行地”,通说以为指“合同规矩实行责任的地址”,也即责任清偿地址。
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合同实行地概念的表述略有不同,其间《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作为实体法对其表述成“合同实行地址”,而《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规律称其为“合同实行地”,两者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异,是各法在立法中对本法所要处理问题的偏重面不同而规矩的一个地舆概念,在法令概念上是相同的。
二、确认合同实行地的准则
1、特征实行地规矩。
此规矩以当事人实行合同特征责任的地址来确认合同实行地,是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法。在合同约好的很多责任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责任,只要是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责任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因此一般以为以此为规范确认合同实行地是恰当的。
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双务合同,非给付金钱责任是差异此合同与彼合同性质特征的标志点,且以该特征为依据确认合同实行地。
如买卖合同中一般以为其特征责任应是标的物的交给,即所有权的搬运,都以该特征责任实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实行地,《适用定见》第19条、《合同法》第62条、第141条、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认经济纠纷案子中怎么确认购销合同实行地的规矩》等都对买卖合同实行地进行了界定。
加工承包合同、产业租借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平等等,都是依照合同性质来确认实行地,而合同性质一般依据合同的称号来确认,若称号与合同中权利责任不共同的,应按合同中约好的权利责任的内容确认合同类型,再确认实行地问题。
2、实践实行地规矩。
合同实行地是指实践实行地、约好的实行地仍是民法所规矩的实行地,众说分纭。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定见》中第18条规矩: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假如合同没有实践实行,当事人两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好的实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统辖。
操作中又分几种状况,合同有约好且实践实行地与约好共同的,按《适用定见》18条确认统辖,合同约好了实行地,但未实践实行,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住所地与合同约好的实行地共同的,准则上也能够适用18条规矩,而假如合同约好了实行地,实践实行地与约好的不共同,或许没有约好实行地却又实践实行了,又或许既没有约好,也没有实践实行,怎么确认案子的统辖,《适用定见》中就不甚清晰了。
以买卖合同为例,96年最高法院《关于在确认经济纠纷案子中怎么确认购销合同实行地的规矩》的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践实行中两边当事人以书面或共同认可的其他方法能够改变约好,并清晰了虽有约好但未实践实行的,不依实行地确认统辖。
也就是说合同只要在约好了实行地并已实践实行且约好的实行地与实践实行地又相共同的状况下,适用相关法令才无任何妨碍。
合同类型分类
榜首,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责任。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两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责任的合同联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经过实行合同规矩的责任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有必要为此付出相应价值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付出任何酬劳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令上现已确认了必定的称号及规矩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令上并未确认必定的称号及规矩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令规矩或当事人约好有必要采纳特别方式缔结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纳特定方式缔结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合同,又称为隶属合同
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以外尚须交给标的物才干建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两边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共同之外,还有必要有一方实践交给标的物的行为,才干发生法令作用。实践合同则有必要有法令特别规矩,比方定金合同,保管合平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明一旦经对方赞同即能发生法令作用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色在于当事人两边意思表明共同,合同即告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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