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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因哪些情形而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3:03
处理遗产信任联系可因下列景象而建立:
(1)“承继不决”前的处理遗产信任的建立
有的遗产没有立遗言,无法表现遗言人对承继的详细意思表明,尽管依据法令次序能够析产,但各方定见不合,经久欠好处理,此即承继不决。但遗产不能无人去管,只得托付信任组织办管遗产信任。
有的遗产切割承继有遗言可据,但承继人一时找不到,承继不履行。遗产不能无人看管,只得托付信任组织办管遗产信任。
有的遗产既无遗言可据,按法定承继,又一时找不到承继人,相同能够托付信任组织,处理处理遗产信任。
(2)“承继已定”后处理遗产信任的建立
承继人承继遗产后,不能立时接收分得的产业。如承继人不在本地,长时间外出,不能对当地分得的遗产承受下来。又如承继人长时间患病,不能接收而自理。只得处理处理遗产信任处理。
承继人承继遗产后,自己业务繁忙或经验不足,未去立时承受遗产,托付信任组织代为处理。
承继人承继遗产后,因属寡妇孤儿,一时心境郁闷沉痛,不肯立时承受遗产,也可由信任组织处理处理遗产信任。
在上述信任联系建立中,原履行遗言信任时的托付人、各种承继人都是托付人,一切承继人又都是受益人。
信任组织在“承继不决”前处理遗产时,如承继人得到承认,并把遗产移交给了承继人,此项信任联系即告停止;在“承继已定”后处理遗产时,如承继人已能自己理财,而将遗产移交给了承继人,此刻信任联系也相同即告停止。除了上述两种状况外,如信任组织与托付人订的遗言契约中,还有对遗产处理特订期限的,如遗言人在遗言中要求承继确认后,再处理遗产若干年,则到达特定期限时信任才告停止。又信任联系亦可因为特殊状况的发作,经法院或经托付人、受益人有关方面提出,各方赞同,信任联系也可提早免除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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