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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量刑与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6 21:00
严重责任事故罪的量刑与司法解说
严重责任事故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违法行为,不只危及到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也形成了国家和大众产业的严重损失,严重地阻止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开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安稳。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则,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则,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说,有用惩治严重责任事故违法和保证企业出产、作业安全的功用。
一、严重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以及大众协作运营组织或个别运营户的从业人员,因为不服办理、违背规章制度,或许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严重经济损失,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人逝世一人以上,或许致人重伤二人以上的;
2.形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
3.经济损失虽缺乏规则数额,但情节严重,使出产、二作遭到严重危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2000.11.15 法释[2000]33号)
第八条第二款在在公共交通办理的规模外,驾驭机动车辆或许运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许致使公共产业或许别人产业遭受严重损失,构成违法的,别离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则科罪处分。 
1、侵略的客体: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出产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产和作业过程中违背规章制度,不服从办理或许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作严重伤亡事故,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别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修建企业或许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
4、片面方面: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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