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20:25
放火罪是一个损害公共安全的一个罪名,其经常会成心杀人罪有所交集,能够成为成心杀人的一个手法,今日听讼网小编收拾了关于放火罪的法律知识,咱们先来了解一下吧,看看放火罪到底是怎么样的。
放火罪判定书
沈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定书
四 川 省 石 棉 县 人 民法 院
刑事判定书
(2015)石棉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世,彝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徐文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上午,沈某某从家中出发到地处石棉县新棉镇的鸡都山上寻觅帮其放羊的姐夫。在寻觅途中,沈某某口渴时便饮用本身带着的白酒解渴。当日正午时段,沈某某在醉酒后用自备的打火机随意焚烧,引发鸡都山森林火灾。经石棉县林业局核对,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8亩,地类为林地。
另查,本次火灾发作时过火林地植被湿润,火势焚烧缓慢,有部分林木树干被烟熏黑,火势被村民和专业扑火队及时熄灭,未形成严重后果。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为,应以放火罪追查沈某某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贰言,并有被告人相片及基本状况、根底信息、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认罪供述、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相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相片、现场相片提取笔录、“5·26”森林火灾丢失状况阐明、查询评价意见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成心点着山林植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的罪名建立,所控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分;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分。结合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一向体现杰出,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损害社会,本院依法决议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某某
署理审判员 周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陆 某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关于放火罪的判定书的相关法律知识,看过上文之后,关于放火罪应该已经有一个比较深化的了解,当然,这仅仅其间一个方面的,想要了解的更多,也能够咨询听讼网律师。
放火罪判定书
沈某某放火罪一审刑事判定书
四 川 省 石 棉 县 人 民法 院
刑事判定书
(2015)石棉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世,彝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石棉县。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石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徐文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6日上午,沈某某从家中出发到地处石棉县新棉镇的鸡都山上寻觅帮其放羊的姐夫。在寻觅途中,沈某某口渴时便饮用本身带着的白酒解渴。当日正午时段,沈某某在醉酒后用自备的打火机随意焚烧,引发鸡都山森林火灾。经石棉县林业局核对,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1.8亩,地类为林地。
另查,本次火灾发作时过火林地植被湿润,火势焚烧缓慢,有部分林木树干被烟熏黑,火势被村民和专业扑火队及时熄灭,未形成严重后果。
石棉县人民检察院以为,应以放火罪追查沈某某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贰言,并有被告人相片及基本状况、根底信息、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的认罪供述、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相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相片、现场相片提取笔录、“5·26”森林火灾丢失状况阐明、查询评价意见书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沈某某醉酒后成心点着山林植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放火罪。石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的罪名建立,所控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本院予以支撑。被告人沈某某归案后照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分;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分。结合被告人沈某某系初犯,一向体现杰出,对其不予关押也不致再损害社会,本院依法决议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榜首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某某
署理审判员 周某某
人民陪审员 陆 某
二Ο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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