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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12:00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令、法规的规则将交税人应当交纳的税款安排人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你具体回答税款的退换与追征。
1.税款的交还。《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则,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交税人自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按照法令、行政法规中有关国库处理的规则交还。
依据上述规则,税务机关在处理税款交还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款交还的条件是交税人现已交纳了超越应交税额的税款。
(2)税款交还的规模包含:
①技能过失和结算性质的退税。
②为加强对收入的处理,规则交税人先按应交税额如数交纳入库,经核实后再从中交还应退的部分。
(3)交还的方法有:
①税务机关发现后当即交还。
②交税人发现后请求交还。
(4)交还的时限有:
①交税人发现的,能够自结算交交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交还。
②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征管法》没有规则多长时间内能够交还。法令没有规则期限的,推定为无限期。因而,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管多长时间都应当交还给交税人。
③对交税人超越应交税额交纳的税款,不管是税务机关发现的,仍是交税人发现后提出交还请求的,税务机关经核实后都应当当即处理交还手续,不应当延迟。《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则:“税务机关发现交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l0日内处理交还手续;交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交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交税人交还请求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处理交还手续。”
2.税款的追征。《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则:“因税务机关职责,致使交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交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可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交税人、扣缴义务人核算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能够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能够延长到5年。
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交税人或许扣缴义务人因核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许少缴、未扣或许少扣、未收或许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许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许所骗得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则期限的约束。”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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