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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21:16

社会保证一般是由公司以及企业一起交纳的,一半是单位一半是个人。稳妥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缴费及财务的支撑。稳妥目标规模限于员工,不包含其他社会成员。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相应的材料,期望对咱们有所协助。
补缴社保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
案情简介
杨某系某机械厂合同制工人,1995年杨某和某机械厂签定为期5年的劳作合同,合同到期后两边续签了3年劳作合同。2002年左右,某机械厂运营状况差,效益欠好,决议让包含杨某在内的部分员工待岗,杨某遵守某机械厂的组织在家待岗。2003年两边续签的3年劳作合同到期后,两边再未续签劳作合同。至2007年,某机械厂因为改制,需求置换员工的身份,随作出免除杨某劳作合同的告诉,并电话告诉杨某,但该告诉一向未向杨某进行书面送达。随后,杨某屡次找到某机械厂有关部分领导处理,两边就交纳社保、补发薪酬、组织作业等事宜发作争议。至2014年,杨某向某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某机械厂为其补缴2007年之后的社保、补发薪酬、并组织作业。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的要点争议焦点是补缴社会稳妥费的恳求是否归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规模。关于该焦点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此类案子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根据劳作法第一百条及《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则,追缴社会稳妥费归于社会稳妥费征缴部分的责任,且此问题归于社会转型阶段企业改制中呈现的问题,触及面广,较为杂乱,人民法院对此类问题也难以处理。该定见也是二审法院审理的定见。
另一种定见以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类案子。首要理由是根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的规则,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稳妥费的争议归于因社会稳妥发作的劳作争议领域,劳作者就此恳求裁定后,对该裁定判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定见,补缴社保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
一、根据我国《劳作法》第一百条和《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则,追缴社会稳妥费是征缴社保的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令、法规对此规则得十分清楚,社会稳妥行政部分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首要必定要检查有关劳作合同及其效能,假如劳作者关于上述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许行政不作为能够经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途径处理,而不是经过民事诉讼的方法来处理。
二、在我国社会稳妥制度日益完善的法治布景下,人民法院与其他行政部分之间的责任区分也日渐清晰,在法令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清晰规则征缴社会稳妥费用系其他行政部分的责任时,人民法院不该越俎代庖。这也是为了调整人民法院在不同时期受理与社会稳妥有关的争议胶葛的规模,到达立案的统一标准。
三、诉讼作为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途径,当事人不该乱用诉权。关于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交纳社保,致使社会稳妥部分无法补办或无法追缴,然后导致劳作者无法享用社会稳妥待遇,实践上用人单位现已造成了劳作者实践的经济丢失,此刻劳作者能够向法院申述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其实践丢失,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这也提示广阔劳作者遇到相似状况时,一定要学会变通,合理运用诉权。
裁判成果
裁定委员会审理后以为杨某和某机械厂现在不存在劳作联系,遂驳回杨某的裁定恳求,杨某不服,申述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虽然在续签的劳作合同到期后再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但两边已构成现实劳作联系,某机械厂虽作出了免除劳作联系的告诉,但该告诉并未书面送达杨某,两边的劳作联系并未实践免除。因而,某机械厂应当为杨某交纳社会稳妥,故判定某机械厂为杨某补缴2007年之后的社会稳妥费,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恳求。
某机械厂和杨某均不服上述判定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以为两边在续签的劳作合同到期后未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两边也为提出缔结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杨某也没有继续在某机械厂上班,两边之间没有再次树立劳作联系。因而,杨某要求某机械厂组织作业、补发薪酬的恳求没有法令根据,不予支撑。关于补缴社保,征缴社会稳妥费归于社会稳妥征缴部分的法定责任,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子的规模,故对杨某要求补缴社保的恳求不予支撑。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咱们收拾的材料。综上所述,咱们能够了解到社会稳妥制度作为需求办理的一个重要东西来发挥效果,然后对经济起正面的效果,社会稳妥基金的有用使用能够促进经济的继续昌盛。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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