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国平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6 11:47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国平,男,1971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辉温县。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国平犯冒充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成江、署理检察员王斌、被告人慕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被告人慕国平伙同韩X、侯XX(二人均另案处理)为获取不合法利益,密议冒充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沁河”牌注册商标出产沁河玉液白酒。慕国平缓韩X担任出产场所和出售,侯XX担任一切包装、灌装技能。2009年7月份至10月份,三人共灌装、出售沁河玉液白酒1 891件,不合法经营额155 6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慕国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且有慕国平在公安侦办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于XX的陈说、证人马X、马XX、李XX、马XX、王XX、王XX、刘XX、王XX、王XX、赵XX、张XX、郭XX、杨XX等人的证言、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改变证明、依据相片、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证明资料、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产品证明、焦作市沁河酒业有限公司的判定陈述、被告人的销酒记载、扣押清单、在逃证明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国平伙同他人为了获取不合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一切人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相同的商标和包装,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慕国平犯冒充注册商标罪的指控建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分。依据被告人慕国平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能够宣告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人慕国平犯冒充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分金5 000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检测期限,从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任素琴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荆晓明
二○一○ 年 二 月八 日
书 记 员 刘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