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9 22: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实施。。
二 ○ ○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法释〔200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私运违法活动,依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则,现就人民法院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弥补解说如下:
第一条私运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惯例炮弹、手榴弹或许枪榴弹等别离或许算计不满五枚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较轻”,以私运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私运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惯例炮弹、手榴弹或许枪榴弹等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许私运各种口径超越六十毫米以上惯例炮弹算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以私运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私运本条第二款规则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越该款规则的数量规范,或许私运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惯例炮弹一枚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私运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第二条私运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违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以私运弹药罪科罪处分。
私运作废或许无法拼装并运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违法的,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科罪处分;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判定为废物的,以私运废物罪科罪处分。
对私运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归于“作废或许无法拼装并运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判定。
第三条私运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依照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的五倍履行。
私运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的关于私运军用子弹或许非军用子弹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的五倍履行。
第四条实施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规则的私运违法行为,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则的相应景象的,依照该解说有关规则的处分准则处理。
第五条对在私运的一般货品、物品或许废物中躲藏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则的货品、物品,构成违法的,以实践私运的货品、物品科罪处分;构成数罪的,实施数罪并罚。
第六条躲避海关监管,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废物或许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严重”,以私运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一)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答应,私运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废物并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
第七条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废物或许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越本解说第六条规则的数量规范,或许到达了规则的数量规范并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或许虽未到达规则的数量规范但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且结果特别严重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私运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八条经答应进口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违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以私运一般货品罪科罪处分;既未经答应,又偷逃应缴税额,一起构成私运废物罪和私运一般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虽经答应,但超越答应数量进口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超越部分以未经答应论。
第九条私运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说规则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科罪数量规范和处分准则处理。
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的详细品种,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则履行。
第十条本解说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有关私运固体废物违法的规则不再履行。
二 ○ ○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法释〔2006〕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200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经过)
为依法惩治私运违法活动,依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则,现就人民法院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弥补解说如下:
第一条私运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惯例炮弹、手榴弹或许枪榴弹等别离或许算计不满五枚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情节较轻”,以私运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私运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惯例炮弹、手榴弹或许枪榴弹等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许私运各种口径超越六十毫米以上惯例炮弹算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以私运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私运本条第二款规则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越该款规则的数量规范,或许私运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惯例炮弹一枚以上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私运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第二条私运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违法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则,以私运弹药罪科罪处分。
私运作废或许无法拼装并运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违法的,以私运一般货品、物品罪科罪处分;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判定为废物的,以私运废物罪科罪处分。
对私运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归于“作废或许无法拼装并运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判定。
第三条私运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依照本解说第一条规则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的五倍履行。
私运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的关于私运军用子弹或许非军用子弹的科罪量刑数量规范的五倍履行。
第四条实施本解说第一条、第二条规则的私运违法行为,契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的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项、第三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则的相应景象的,依照该解说有关规则的处分准则处理。
第五条对在私运的一般货品、物品或许废物中躲藏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则的货品、物品,构成违法的,以实践私运的货品、物品科罪处分;构成数罪的,实施数罪并罚。
第六条躲避海关监管,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废物或许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严重”,以私运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一)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未经答应,私运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别离或许算计到达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废物并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
第七条私运国家制止进口的废物或许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的数量,超越本解说第六条规则的数量规范,或许到达了规则的数量规范并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或许虽未到达规则的数量规范但形成严重环境污染事端且结果特别严重的,归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则的“情节特别严重”,以私运废物罪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八条经答应进口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缴税额,构成违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以私运一般货品罪科罪处分;既未经答应,又偷逃应缴税额,一起构成私运废物罪和私运一般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虽经答应,但超越答应数量进口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超越部分以未经答应论。
第九条私运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参照本解说规则的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的科罪数量规范和处分准则处理。
国家约束进口的可用作质料的废物的详细品种,依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则履行。
第十条本解说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私运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有关私运固体废物违法的规则不再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