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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举证责任的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8:45

    〖概要〗
    无单放货的举证职责的分配应当按照法令和司法解释的规则,参照法令要件分类说来加以确认。作为原告的提单持有人恳求承运人补偿无单放货的丢失,应当举证证明承运人施行了无单放货的行为,而笔据交货的合同职责实践已无法实行。但提单持有人对无单放货的举证只需到达开始证明的程度,举证职责即可发作移转,由提单持有人转由承运人承当,以平衡两边当事人的证明担负,遵循公正正义、诚笃信用的诉讼准则。
    〖案情〗
    原告:溧阳市正宝服饰公司
    被告:上海柏辉船务有限公司
    2003年3月12日,原告溧阳市正宝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正宝服饰)与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常州秋惠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秋惠)签定署理出口协议书,正宝服饰托付常州秋惠出口货品。常州秋惠承受托付后,与境外买方韩国三井公司签定了出口合同,价格条件为FOB上海,信用证付款。在韩国合法注册并具有无船承运人资质的IMEX海运航空株式会社(IMEX TRADE & CARGO CO.,LTD.,以下简称IMEX公司)托付被告上海柏辉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辉船务)署理在上海的订舱、装箱和交给装运文件等事宜。柏辉船务承受托付后,组织了货品的送货、装箱、报关,并就无船承运人提单的签发代表IMEX公司同托运人洽谈。IMEX公司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后,由柏辉船务转交托运人。柏辉船务又向实践承运人订舱。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商船)和上海仁川世界渡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川渡轮)别离签发了海运提单,记名收货人均为IMEX公司,承运船只别离为“MINA”轮和“MU DAN XIANG”轮,由现代商船和仁川渡轮实践承运了货品。货品运抵目的港后,柏辉船务要求仁川渡轮电放货品。正宝服饰以为,货品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行,致使其无法就货款进行结汇,恳求法院判令柏辉船务补偿经济丢失。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正宝服饰虽持有无船承运人提单,但仅能证明其不能就货款进行结汇的现实,尚不足以证明涉案货品在目的港被无单放货,且柏辉船务也不是涉案的无船承运人,正宝服饰要求补偿货款丢失于法无据,判定对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撑。正宝服饰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判确认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1、关于无单放货的举证职责的两种观念
    适用法令、裁判案子的根底是法令标准中的条件现实现已得到证明。因而,承运人无单放货、即承运人未回收提单而货品在目的港已被放行,是无单放货案子中首要应予查明的重要现实之一。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即为关于无单放货的现实,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谁负有举证职责。对此,现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举证职责在原告(提单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以下简称《依据规则》)第二条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恳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成果。据此,提单持有人恳求承运人交给货品或许补偿货款,应当证明货品已被无单放行,或提单持有人在目的港要求提货但未说到,才能够指控承运人无单放货,不然应承当晦气的判定成果。本案中,柏辉船务即是以正宝服饰作为提单持有人负有此项举证职责作为首要的抗辩理由。
    另一种定见以为,举证职责在被告(承运人)。(1)对运送中货品的具体状况,尤其是货品在境外目的港的状况,提单持有人一般不如承运人清楚。提单持有人往往只能经过结汇和提单流通的成果,来揣度货品状况。《依据规则》第七条(“举证职责分配的司法裁量”)规则,在法令没有具体规则,依本规则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认举证职责承当时,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公正准则和诚笃信用准则,归纳当事人举证才能等要素确认举证职责的承当。上述要素包含当事人两边间隔依据的远近,挨近依据的难易,搜集依据才能的强弱等要素。因而,对货品状况更了解、一起又有奉告职责的承运人应当承当举证职责。(2)《依据规则》第七十五条(“阻碍举证的推定”)规则,有依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供给,假如对方当事人建议该依据的内容晦气于依据持有人,能够推定该建议建立。在承运人实践掌控货品运送的条件下,假如承运人不供给货品是否已被放行的依据,就能够推定货品现已被放行。该定见以为,根据上述两点,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建议权力时,只需供给合法获得的正本提单即可,而由承运人承当向提单持有人发表货品下落的职责,不然,应推定承运人施行了无单放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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