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受遗赠权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4 20:51

受遗赠权是遗赠人经过遗言之方式,赋予法定承继人以外之人无偿获得遗赠产业之权力。遗赠收效前,该权力尚不具有法令之履行效能,为遗赠之等待权;自遗赠收效时起,受遗赠人始得建议。遗赠产业为物权时,受遗赠权之不同效能,必定引起物权变化之差异。
(一)物权之效能。
法国采意思主义之物权变化形式,物权依意思表明而生移转之效能,遗赠收效时即发作物权表动,无须再经实际交给或挂号之手续。《法国民法典》第711条规则:“产业所有权,因承继、生前赠与或遗赠以及债的效能,获得与搬运。”,《法国民法典》第1014条第一款规则:“一切不附任何条件的遗赠,在遗言人逝世之日,赋予受遗赠人对遗赠物的权力,此种权力得搬运给受遗赠人的承继人或权力继受人。”受遗赠人依遗赠所获取之权力,直接获得遗赠物之所有权,即受遗赠权为物权效能,公示仅为物权变化之对立要件。
(二)债款之效能。
德国采方式主义之物权变化形式,动产所有权依交给移转,不动产所有权依挂号搬运,遗赠乃是为遗产义务人设定担负。《德国民法典》第1967条规则,遗赠归于遗产债款,由承继人担任清偿。《德国民法典》第2174条规则:“遗赠为受益人而创设向被加重担负者恳求给付被遗赠的标的的权力。”《德国民法典》第2176条规则:“在无损于回绝遗赠的权力的情况下,受遗赠人的债款发作(遗赠的归属)于在承继开始时。”遗赠所收效能,是使受赠人获得移转遗赠物之恳求权,即受遗赠权为债款效能,物权变化则须依公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