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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是否能够再次约定试用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21:59
用人单位在雇佣劳作者的时分,为了调查劳作者是否契合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是能够约好试用期的。假如试用期不合格的,是能够解雇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那么,职工离任后再次入职是否能够再次约好试用期?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职工离任后再次入职是否需求再次约好试用期
面临劳作者离任后又重归作业岗位的景象,一种观念以为用人单位不能与之再次约好试用期,不然违背上述法令规则。另一种观念以为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的规则须具有劳作两边处于劳作合同存续期间的逻辑条件,“同一劳作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的规则也应以“两边处于同一段劳作联系”为适用条件,因而离任后的劳作者能够遭到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法令束缚。
尽管学者对试用期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对试用期的根底意义则根本达到一致。郑尚元教授从显示试用期目的性的视点进行对其进行界定和解读:“劳作合同的试用期是当事人两边在合同中约好的试用作业的期限,即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为彼此了解、挑选而约好的必定期限的调查期。”
如此而言,树立试用期准则的初衷就在于满意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彼此的调查需求。一方面,用人单位经过试用期来调查招用的劳作者本身的技术、本质和爱好等方面是否契合供职岗位的要求,另一方面,劳作者也能够经过试用期来了解用人单位的作业环境、规章准则和运营理念,清晰自己是否合适和承受这份作业。
试用期当然为两边今后树立调和安稳的劳作联系发挥重要作用,但也不行机械地将试用期这顶“帽子”生搬硬套于一切“重生”的劳作联系。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则,劳作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因而,劳作者是否“契合选用条件”,不只成为了断定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行使单独免除权的仅有根据,并且也应是用人单位进行试用期查核鉴定以决议劳作者去留的中心规范。
关于离任后行将回来原作业岗位的劳作者而言,因为之前在单位该岗位作业过,他们对用人单位的作业环境、规章准则等较为了解,对劳作内容易于掌握,也知道这份作业与自己的爱好是否相投而免去了今后因不乐意长时刻从事该作业而辞去职务的忧虑,一起,劳作者对劳作报酬、公司的提升机制等方面也较为了解,对企业文化等软实力也应是根本认同的。在现实生活中,劳作者离任后回来作业岗位的时刻距离一般不会很长(一般不会呈现十几二十年的状况),劳作者和用人单位的改变不会很大。
由此可见,劳作者离任后回来作业岗位,尽管行将树立一段新的劳作联系,但这段劳作联系有其特别之处,即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对对方都现已有较为直接而深化的了解,现已不需求为签定劳作合同供给时刻上的缓冲和磨合,作为满意两边调查需求的试用期,实无再次约好的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强化了对劳作者权益的维护,但不应加以“两边处于同一段劳作联系”的条件约束,不然关于离任后又回来原作业岗位的劳作者是不合理的。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相关内容,在一般状况下,职工离任后再次入职不能够再次约好试用期,因而劳作者现已在用人单位作业过一次,再次约好试用期,不利于劳作者。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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