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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程序有哪些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5 14:12

1、债款人(被履行人)已经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定对夫妻一起产业进行了切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履行人的原爱人为被履行人履行其产业?
答:两边对产业价值有争议的,可经过洽谈、竞价、作价、评价、拍卖等构成确认和处理产业,处理产业时应惯彻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以及照料无差错方的准则,不是有必要托付中介组织评价。
3、离婚诉讼触及家庭共有产业的切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一申述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子的切割问题可奉告当事人另案申述,或许间断离婚诉讼,不该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一申述讼人。
4、离婚诉讼触及家庭共有房子的切割,在法院间断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申述讼对房子进行确权和切割,该离婚案子怎么处理?
答:遇到这类状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申述对房子进行确权切割的法令结果,咨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子中触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切割定见。假如当事人赞同在该案中不建议人民法院对该房子进行持续切割的,则案子康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切割,则法院可限制其向法院提申述讼的期限,逾期则奉告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康复。
5、老公申述与妻子离婚,妻子申述老公犯重婚罪,二件案子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间断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子审结后再康复民事诉讼。
6、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子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子,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则予以判定。将产业问题、子女抚育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隔处理。
7、离婚损害赔偿恳求权是否能够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能够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恳求的主体有必要是无差错方,两边有必要是合法夫妻联系而非同居联系。
8、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逝世和缺席判定离婚所发生的法令结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逝世和缺席判定其离婚发生的法令结果不同,首要差异在于,根据相关法令的规则,其夫妻联系是否能够依法康复。
9、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一方不申述离婚,而独自申述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撑?
答:人民法院不该对该恳求予以支撑。
10、离婚案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往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切割产业,是一并处理仍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景象属追加诉讼恳求的景象,人民法院可不予兼并审理,奉告当事人另案建议。但对方当事人赞同对该恳求进行辩论处理的,考虑离婚案子的特殊性,可予允许,对该恳求兼并审理,法院应从头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1、离婚案子,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定?
答:因离婚案子有必要调停,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定。但对公告送达的案子在外。
12、原告撤诉的离婚案子,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兼并审理,仍是奉告另案建议?
答:奉告被告另案建议。
13、离婚一方当事人对爱人的重婚行为不追查,仅仅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允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自动移交相关部分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允许,但不影响当事人过后根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爱人重婚的自诉案子。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自动移交公安部分处理。
14、男方申述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申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申述,仍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状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申述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申述。但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严重差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体谅,或女方施行家庭暴力,男方人身遭到严重威胁)等状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5、离婚案子中,没有判定定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状况下,能否允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状况,没有判定组织的定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状况下,不能确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允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6、离婚案子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必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归于反诉?是否应兼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恳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恳求予以兼并审理即可。
17、离婚后,一方能否承继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背《关于审理离婚案子中公房运用、承租若干问题的回答》中的相关规则,一方可依法获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借合同有用期内,一方可持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8、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怎么处理?
答:只需当事人未离婚协议中抛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挂号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留意必定的规则归于除斥期间,不能间断、中止)
19、债权人追索被承继人生前债款的案子,如法定承继人清晰表明抛弃承继的,法院怎么判定?
答: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确定抛弃承继无效,告诉承继人参与诉讼,并依法判定承继人对被承继人的实践产业价值为限清偿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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