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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物技术鉴定怎么使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0:29
           判定人因为遭到本身的受教育水平、技术经历,以及送检资料等条件的约束,有时候的判定结论会呈现某种误差。判定结论不是无可置疑的科学根据,不应当无条件地用作确定案子现实的根据。 其三,判定结论的根据力并不当然优手其他根据品种。虽然判定结论经常被作为检查、核实或辨别其他根据的手法,但它仅作为诸种根据的品种之一,各种形式的根据虽然品种不同,可是他们都在运用的范围内发挥不行代替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证物技术判定运用问题的回复函中明确指出:关于证物技术判定,只要县级公安部门的开始查验,没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确定,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判定,也只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而不是仅有的根据。 
根据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证物技术判定运用问题的函》(1964年12月11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近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先后送来一些案子。要求转送公安部对有关笔迹、人体内脏等证物进行检查、化验,作出技术判定,或对本来的判定进行复核。从这些案子资料反映的状况和公安部判定成果看出。有些人民法院在对反抗标语、传单、函件等案子的审理中,没有对案情认真地进行调查研讨,单纯以笔迹的技术判定作为确定是否被告人作案的仅有根据,由此从前造成了一些错案。有的法院送来要求判定笔迹的案子,所送资料太简略,主要是在案子发作前后被告人书写的笔迹资料缺乏。无法进行判定。有的法院将投毒案子中的证物送公安部要求化验,既不附送檀卷,也不把案情交待清楚。使化验作业发作困难。这些案子因为往复弥补资料,往往拖长了办案的时刻。 为了有利于案子正确、及时地审理,关于某些案子的证物进行技术判定是完全必要的,但对案情的确定。主要是依托深化地进行调查研讨,搞清真实状况,不能单纯依托技术判定。为此,经与公安部研讨。提出以下三点定见:
(一)往后各地法院审理这类案子时,关于县级公安部门的开始查验,没有经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核确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通过公安机关正式作出的技术判定,也只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之一,而不是仅有的根据。
(二)往后,凡送公安部要求作技术判定的案子。除了送笔迹或其它判定物的标本之外,有必要附送原卷;对笔迹判定还有必要附送在案子发作前后被告人书写的笔迹资料,以便进行对照剖析。
(三)公安部提出:各地法院往后要求该部复棱技术判定的案子,一致由高级法院棱转最高法院归转送。咱们赞同。以上三点,请告诉所属法院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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