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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4:54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方式。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宽和权、恳求调停权受到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原、被告两边都享有自行宽和权或恳求法院调停的权力。宽和或许调停往往是在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作出退让、甚至于巨大退让的基础上进行的,宽和协议或调停协议的达到常常是权力人抛弃部分实体权力所发生的退让成果,行使宽和权或恳求调停权的一方原则上应当是对实体权力享有处分权的主体。[15]但是,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税务机关是一种特别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其责任,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不能退让、不能退让、不能抛弃实体权力。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什么
税收代位权诉讼是一种特别的民事诉讼方式。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的宽和权、恳求调停权受到限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原、被告两边都享有自行宽和权或恳求法院调停的权力。宽和或许调停往往是在享有权力的一方当事人作出退让、甚至于巨大退让的基础上进行的,宽和协议或调停协议的达到常常是权力人抛弃部分实体权力所发生的退让成果,行使宽和权或恳求调停权的一方原则上应当是对实体权力享有处分权的主体。但是,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作为原告的税务机关是一种特别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其责任,在税收代位权诉讼中,税务机关不能退让、不能退让、不能抛弃实体权力。
税务诉讼是税收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能够有效地处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税务胶葛,监督税务机关正确法令;能够有效地冲击税收违法,保护国家税法的庄严,然后保护国家和纳税人两边的合法权益。我国现已处在后WTO年代,跟着依法治税进程的加速,健全和完善税务诉讼准则已是大事所趋。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确立了税收代位权诉讼准则,这是一种税收民事诉讼准则。此前,我国只实施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刑事诉讼。
由于税务机关代表国家纳税,有必要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若退让退让,不但会危害国家税收利益,还会危害纳税人的权益。依据《征管法》第3条第1款、第28条之规则,“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按照法令的规则履行;法令授权国务院规则的,按照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则履行”;“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征收税款,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早征收、推迟征收或许分摊税款。”税务机关应依法核定纳税人的纳税额,并依法征收,而不得随意减免。因而,税务机关的宽和权恳求调停权应当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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