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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后注销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6:25
天然人有独立的思维和举动才能,是能够施行违法行为的,一起是需求承当相应的刑事职责的。单位是一个安排,也或许施行违法行为,给社会形成损害。那么,假如单位违法后刊出还需求承当职责吗?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来说说单位违法的相关内容。
单位违法后刊出仍需求承当职责,需求处以单位罚金,追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
单位违法刑事职责的完成方法
惩罚,是追查单位违法主体刑事职责的首要方法。因为世界各国对单位违法的知道不同,不同国家不一起期对单位违法的处分方法亦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我国刑法第31条规则:“单位违法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判处惩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从而以立法的方法确立了我国对单位违法的惩罚准则是“以双罚制为准则,单罚制为弥补。”
(一)双罚制。所谓双罚制,是指对单位违法,既要处分单位,又要处分单位中的直接职责人员。这儿的直接职责人员,包含单位违法中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用的处分单位违法的准则。榜首,双罚制是对单位安排体的违法行为的综合性的全面处分。这种处分,最终必定要直接或间接地落到单位内部成员的头上,依据单位内部成员在单位违法中所在的位置和效果不同,使他们分管不同的职责,不光合理并且公平。第二,双罚制契合我国惩罚系统的特色。我国的惩罚系统是由主刑(生命刑和自在刑)和附加刑(产业刑和资历刑)所组成的一个科学的多样化的结构系统。双罚制和我国刑法关于主刑和附加刑能够一起适用的精力是共同的。第三,双罚制有利于完成我国惩罚的意图,关于单位违法的特别防备和一般防备都有十分重要的效果。
现行刑法对单位违法大都选用的是双罚制,可是在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的处分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则:一种是规则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按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分;另一种是对有关的职责人员独自规则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一般低于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例如,按刑法第383条规则,个人犯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第387条规则,单位犯受贿罪的,除对单位判处分金以外,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笔者以为,在同是一种罪的状况下,仅因违法主体的不同,就对其作出如此不同的点评,这种畸轻畸重的现象导致了量刑横向比较上的大失衡。“二者距离如此之大,严峻地歪曲了罪刑均衡的准则。”在一般状况下,单位违法中的天然人主体在违法中所形成的损害往往远远大于天然人犯同一罪所形成的损害,若再对其从轻处分,就更显着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准则。再者,该种做法因处分不公,不只会放纵单位违法中的职责人员,并且也不利于防备违法。最终,为何现行刑法对绝大大都违法(85%以上)施行同罪同罚,而对其他的少量部分就不能够呢?
(二)单罚制。所谓单罚制,是指对单位违法,只处分单位中的直接职责人员或许只处分单位自身。前者称为代罚制,多为大陆法系原先所选用;后者称为转嫁制,多为英美法系原先所选用。笔者以为,无论是代罚制,仍是转嫁制,都存在着严峻的缺点。代罚制,“只处分为单位获取不合法利益的天然人而不处分作为违法真实主体的单位,有悖于刑法罪责自傲的准则,失却了刑法的公平性”,它难以到达惩罚的意图。事实上,单位安排能够经过献身单个成员的方法到达其违法图利之意图,结果是无法想象的。而转嫁制,只处分单位而不处分与违法有关的天然人,将单位中个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职责由单位承当,这体现了另一种方式的不公,客观上会使得天然人假借单位名义施行违法而个人不负职责,相同难以到达遏止单位违法的意图。
从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都已由曩昔的单罚制逐步转向双罚制的处分准则。我国刑法对单位违法的处分以双罚制为准则,这契合各国刑事立法开展的趋势。但单位违法状况复杂,在确认双罚制的一起,又规则了破例的状况,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规则。”从而对特别的单位违法又确认了不同的处分准则,即以单罚制为弥补。但我国刑法规则的单罚制仅指代罚制,而不适用转嫁制。在单罚制中,有的条文规则“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进行处分(如刑法第161条);有的只规则处分“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如第403条);有的抽象地规则“对直接职责人员”进行处分(如第137条)。这三者中,榜首种状况和第三种状况是同一的,第二种规则中仅指有关的主管人员,而不包含“其他直接职责人员”。
以上便是小编为您收拾的内容,关于单位违法,尽管现已刊出的,但人民法院仍然是需求处以罚金的,需求对单位现有产业来交纳罚金,一起需求追查职责人员的职责。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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