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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立案有期限限制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16:28
咱们知道,假如发作刑事案子时,需求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假如契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该立案。那么,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立案有期限约束吗?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用。
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立案有期限约束吗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则,一般刑事案子大致要通过3个阶段,即侦办阶段(公安机关)、检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立案后下个程序便是侦办。一般状况下,立案期限在七天之内。
侦办阶段:
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能够刑事拘留。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违法嫌疑人在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能够延聘律师为其供给法律咨询、署理申述、指控。受托付的律师有权向侦办机关了解违法嫌疑人涉嫌的罪名,能够会晤在押的违法嫌疑人,向违法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子状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状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而且将执行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
违法嫌疑人被拘捕的,延聘的律师能够为其请求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办完结的案子,应当做到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而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同时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决议。
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子后,通过检查,以为有违法事实需求追查刑事责任,且归于自己统辖的,由承受单位制造《刑事案子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予以立案。
以为没有违法事实,或许违法情节明显细微不需求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具有其他依法不追查刑事责任景象的,承受单位应当制造《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关于有指控人的案子,决议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造《不予立案告诉书》,在七日内送达指控人。
指控人对不立案决议木服的,能够在收到《不予立案告诉书》后七日内向原决议的公安机关请求复议。原决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请求后十日内作出决议,并书面告诉指控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关于人民检察院要求阐明不立案理由的案子,应当在七日内制造《不立案理由阐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告诉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以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告诉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议立案,并将立案决议》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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