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签订后能否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23:11
为了保护白叟的合法权益,宏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我国的法令规则,子女都应该依法奉养白叟,奉养白叟也是咱们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那么奉养协议签定后能否改变呢?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奉养协议签定后能否改变
奉养联系归于单独权力责任联系,被奉养人在该联系中归于单纯的权力主体,关于奉养问题所签定的协议,权力主体能够随时行使恣意撤销权。
【案子回忆】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联系,二人育有王大、王二两个儿子,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家。2006年夫妻两人与两个儿子达成协议:王某由王大配偶担任奉养,李某由王二配偶担任奉养;奉养内容包含白叟的日常日子、医疗费用、后事组织等。2012年李某因病逝世。2015年2月,王某因突发疾病,失掉日子自理能力,一向由王大照料其日子,王二仅仅偶然探望。因为王某所需医疗费、日子费用较高,王大经济条件差,已无力付出高额的费用。王某前来咨询,签定的协议能否更改,由王二承当一部分费用。
【律师回答】
《老年人权益保证法》规则,经老年人赞同,奉养人之间能够就实行奉养责任签定协议。奉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的规则和老年人的志愿。因而,之前签定的奉养协议是有用的。但《婚姻法》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子女奉养爸爸妈妈归于法定的责任,该责任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好扫除。奉养联系归于单独权力责任联系,被奉养人在该联系中归于单纯的权力主体,关于奉养问题所签定的协议,权力主体能够随时行使恣意撤销权。
奉养协议签定后能否改变
奉养联系归于单独权力责任联系,被奉养人在该联系中归于单纯的权力主体,关于奉养问题所签定的协议,权力主体能够随时行使恣意撤销权。
【案子回忆】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联系,二人育有王大、王二两个儿子,现两个儿子均已成家。2006年夫妻两人与两个儿子达成协议:王某由王大配偶担任奉养,李某由王二配偶担任奉养;奉养内容包含白叟的日常日子、医疗费用、后事组织等。2012年李某因病逝世。2015年2月,王某因突发疾病,失掉日子自理能力,一向由王大照料其日子,王二仅仅偶然探望。因为王某所需医疗费、日子费用较高,王大经济条件差,已无力付出高额的费用。王某前来咨询,签定的协议能否更改,由王二承当一部分费用。
【律师回答】
《老年人权益保证法》规则,经老年人赞同,奉养人之间能够就实行奉养责任签定协议。奉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的规则和老年人的志愿。因而,之前签定的奉养协议是有用的。但《婚姻法》规则,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子女奉养爸爸妈妈归于法定的责任,该责任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好扫除。奉养联系归于单独权力责任联系,被奉养人在该联系中归于单纯的权力主体,关于奉养问题所签定的协议,权力主体能够随时行使恣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