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用房产抵押担保但未登记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11:01
浅析担保人用房产典当担保但未挂号是否应承当还款职责?
2007年12月,王某因经商资金不行,找到同村乡民夏某向其借钱,夏某考虑到我们平常联系不错,赞同借钱给王某,可是又恐今后无法得到偿还,便提出要用产业作为典当,所以王某找来自己的老友陈某,陈某赞同用自己的产业房子一栋为夏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款供给典当担保,并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可是没有处理房子典当担保挂号,夏某借给王某人民币三万元,立有借单,约好了一年的告贷期限及利息。一年后,王某没有偿还告贷,夏某屡次找到王某要求还款,王某以种种理由没有偿还,所以夏某找到陈某要求承当典当担保职责,陈某以未处理典当担保挂号为由回绝承当还款职责,无法,夏某将王某、陈某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陈某是否应当承当还款职责?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不该承当还款职责。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典当担保物权的规则,不动产的典当担保物权的建立根据的是典当挂号准则,即不动产的典当担保物权不只要求当事人之间签定典当担保合同,并且还要求当事人到有关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挂号完结时,典当担保物权才依法建立,当事人才依法享有典当担保物权。而本案尽管夏某与陈某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可是没有到有关挂号机关处理房子典当担保挂号,故依法典当担保物权没有建立,夏某不享有典当担保物权,被告陈某也就不该承当还款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应当承当还款职责。理由是,根据我国最新公布的《物权法》有关典当担保物权的规则,不动产的典当担保物权的建立根据的是合同建立准则,即不动产的典当担保物权只要求当事人之间依法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合同建立时,典当担保物权则现已依法建立,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到有关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挂号,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挂号,挂号仅仅发生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效能,未处理挂号的不具有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效能。本案夏某与陈某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合同建立时,典当担保物权现已依法建立了,没有到有关挂号机关处理房子典当担保挂号并不影响典当担保物权的建立,仅仅没有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效能,夏某依法享有典当担保物权,被告陈某则依法应当承当还款职责。
【管析】
小编赞同榜首种定见。
本案关键是要区别典当合同的缔结和典当权的设定。典当合同的缔结和典当权的设定是不同的法令现实,典当合同的缔结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典当权设定的权利义务联系,为物权变化的原因行为,归于合同法的领域,假如合同具有了法令规则的收效要件,则应确定合同联系现已收效,当事人就应该遭到合同的束缚。而典当权的设定,是合法有用的典当合同所发生的成果,归于物权变化的成果。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将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原因与成果进行了区别,作为原因行为的典当合同,是物权变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物权变化,除典当合同外,还需契合公示准则的要求,为此,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以本法榜首百八十条榜首款榜首项至第三项规则的产业或许第五项规则的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
综上,本案典当担保物权并未建立,债款到期后,被告王某不实行其到期债款,则原告夏某仅可要求担保人陈某根据典当担保合同承当违约职责,但不能享有陈某房子的典当物权。
2007年12月,王某因经商资金不行,找到同村乡民夏某向其借钱,夏某考虑到我们平常联系不错,赞同借钱给王某,可是又恐今后无法得到偿还,便提出要用产业作为典当,所以王某找来自己的老友陈某,陈某赞同用自己的产业房子一栋为夏某与王某之间的债款供给典当担保,并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可是没有处理房子典当担保挂号,夏某借给王某人民币三万元,立有借单,约好了一年的告贷期限及利息。一年后,王某没有偿还告贷,夏某屡次找到王某要求还款,王某以种种理由没有偿还,所以夏某找到陈某要求承当典当担保职责,陈某以未处理典当担保挂号为由回绝承当还款职责,无法,夏某将王某、陈某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
【不合】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陈某是否应当承当还款职责?
榜首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不该承当还款职责。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典当担保物权的规则,不动产的典当担保物权的建立根据的是典当挂号准则,即不动产的典当担保物权不只要求当事人之间签定典当担保合同,并且还要求当事人到有关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挂号完结时,典当担保物权才依法建立,当事人才依法享有典当担保物权。而本案尽管夏某与陈某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可是没有到有关挂号机关处理房子典当担保挂号,故依法典当担保物权没有建立,夏某不享有典当担保物权,被告陈某也就不该承当还款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陈某应当承当还款职责。理由是,根据我国最新公布的《物权法》有关典当担保物权的规则,不动产的典当担保物权的建立根据的是合同建立准则,即不动产的典当担保物权只要求当事人之间依法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合同建立时,典当担保物权则现已依法建立,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到有关挂号机关处理典当挂号,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挂号,挂号仅仅发生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效能,未处理挂号的不具有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效能。本案夏某与陈某签定了典当担保合同,合同建立时,典当担保物权现已依法建立了,没有到有关挂号机关处理房子典当担保挂号并不影响典当担保物权的建立,仅仅没有对立好心第三人的效能,夏某依法享有典当担保物权,被告陈某则依法应当承当还款职责。
【管析】
小编赞同榜首种定见。
本案关键是要区别典当合同的缔结和典当权的设定。典当合同的缔结和典当权的设定是不同的法令现实,典当合同的缔结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典当权设定的权利义务联系,为物权变化的原因行为,归于合同法的领域,假如合同具有了法令规则的收效要件,则应确定合同联系现已收效,当事人就应该遭到合同的束缚。而典当权的设定,是合法有用的典当合同所发生的成果,归于物权变化的成果。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将不动产品权变化的原因与成果进行了区别,作为原因行为的典当合同,是物权变化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物权变化,除典当合同外,还需契合公示准则的要求,为此,物权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以本法榜首百八十条榜首款榜首项至第三项规则的产业或许第五项规则的正在缔造的建筑物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挂号。典当权自挂号时建立。
综上,本案典当担保物权并未建立,债款到期后,被告王某不实行其到期债款,则原告夏某仅可要求担保人陈某根据典当担保合同承当违约职责,但不能享有陈某房子的典当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