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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期限未执行重整计划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4 07:03
在实践的司法实践中,企业破产的案子是经常呈现的,企业呈现不能偿还借款时会有两种挑选,一个是进行破产恳求,第二个是进行重整。重整一般适用那些还有存在价值的企业,重整就需求一份重整方案。那么超越期限未履行重整方案应该怎样处理?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超越期限未履行重整方案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 债款人不能履行或许不履行重整方案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许好坏关系人恳求,应当裁决停止重整方案的履行,并宣告债款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决停止重整方案履行的,债款人在重整方案中作出的债款调整的许诺失掉效能。债款人因履行重整方案所受的清偿依然有用,债款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款。
前款规则的债款人,只要在其他同顺位债款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达同一份额时,才干持续承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则景象的,为重整方案的履行供给的担保持续有用。
一、什么是重整方案
重整方案,是指由重整人拟定的,以保持债款人持续运营、追求债款人复兴为意图,以整理债款债款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方案名为方案,实践是一个协议。
重整方案的特征:
(1)以企业解救和债款公正清偿为意图;
(2)由管理人或债款人担任制备;
(3)应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运营远景,确认以退让为根底的债款清偿方案,并确认有助于企业解困复兴的运营方案;
(4)一般需征得债款人会议的赞同;
(5)需经法院同意,方可收效。
二、重整方案履行期限是怎样规则的
一般情况下,都对重整方案的履行规则了6到12个月的重整期限。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规则强制的方案履行期限,而是交由各方当事人经过重整方案洽谈确认,假如债款人乐意承受一个很长的履行期限,首要合法并且不危害社会或许其他人的利益,法令没有必要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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