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起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3:42
在债款纠纷中,债款人不能实行债款时,不了防止债务人对其起先申述,能够与债务人协议债款实行的问题。债款人能够协议推迟实行债款,债务人可对延期协议进行公证,那么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能够申述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一、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能够申述吗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款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前款规则的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组织。
《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被实行产业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则,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或许债款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能的债务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条件和规模
条件:
(一)债务文书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务债款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款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债款人不实行义务或不完全实行义务时,债款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
第二条规则: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规模为:
(一)告贷合同、借用合同、无产业担保的租借合同;
(二)赊欠货品的债务文书;
(三)各种欠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膏火、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务文书。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有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则规模内的债务文书赋予强制实行效能。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能够申述吗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债款人不实行或许实行不适当的,债务人能够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前款规则的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组织。
《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实行的,对方当事人能够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请求实行,受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实行。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的,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并将裁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实行人住所地或被实行产业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实行效能的公证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申述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则,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款人乐意承受强制实行许诺的债务文书依法具有强制实行效能。债务人或许债款人对该债务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务文书确有过错,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实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好坏联系人能够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能的债务文书不具有可诉性。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条件和规模
条件:
(一)债务文书具有给付钱银、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务债款联系清晰,债务人和债款人对债务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文书中载明债款人不实行义务或不完全实行义务时,债款人乐意承受依法强制实行的许诺。
第二条规则: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实行效能的债务文书的规模为:
(一)告贷合同、借用合同、无产业担保的租借合同;
(二)赊欠货品的债务文书;
(三)各种欠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生活费、抚养费、抚育费、膏火、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契合赋予强制实行效能条件的其他债务文书。
从上述规则能够看出,公证处只能对具有上述条件并在上述规则规模内的债务文书赋予强制实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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